結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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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etin beta與貧血患者尿液中分離出的紅血球生成素有相同的氨基酸和碳水化合物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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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ToDate |
UpToDate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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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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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血球生成素是一種醣蛋白,可以刺激幹細胞腔中的前驅物生成紅血球。它可作為有絲分裂刺激因子以及分化賀爾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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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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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與慢性腎臟功能失調有關的貧血症狀或因此而需要輸血的患者、治療與癌症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 治療慢性腎衰竭且伴隨症狀性貧血病人,治療與癌症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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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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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下注射:初劑量是每週3次20 IU/kg,若血容比增加不理想(每星期低於0.5 %),劑量可以每個星期為間隔,每星期增加20 IU/kg;每星期的劑量也可分成每日投於與。 靜脈注射:初劑量是每星期3次40 IU/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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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動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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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志願者與尿毒患者的藥物動力學研究顯示,靜脈注射epoetin beta的半衰期為4-12小時,分布體積是寫將體積的1-2倍。尿毒症和老鼠的動物實驗中也發現有相似的結果。
經皮下注射epoetin beta到尿毒症患者後發現延長性的吸收作用會導致血清濃度高原平均在12-28小時後達到最大濃度。末段半衰期比靜脈注射時長,平均13-28小時。
經皮下注射epoetin beta齊聲體可用率為靜脈注射的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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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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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壓上升、栓塞、單純紅血球再生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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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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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使用在高血壓控制不良的患者,或是已知對本品之活性成分有過敏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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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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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紅血球生成素(簡稱EPO )hu-erythropoietin (如Eprex、Recormon)、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 )、methoxy polyethylene glycol-epoetin beta(如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3/5/1、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使用前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以後三至六個月追蹤。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洗腎患者,每週應檢查Hb值乙次,CAPD及未透析患者,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每月應檢查Hb值乙次。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4.限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不含使用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1)限患有固態腫瘤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之症狀性貧血,且Hb<8 gm/dL之病人使用。對於癌症患者預期有合理且足夠的存活時間者(含治癒性治療及預期輔助性化學治療等),不應使用EPO治療貧血。(98/1/1、104/12/1)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 每週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週3次,或epoetin beta(如Recormon)初劑量30,000單位,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40,000單位,每週1次,最高劑量60,000單位,每週1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kg,每週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週1次。(96/10/1)。 (3)每次療程最長24週,如化學治療療程完全結束後4週也應停止EPO使用。(104/12/1) (4)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 Ⅰ.Hb超過10 gm/dL (Hb>10gm/dL)。 Ⅱ.於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Ⅲ.化學治療結束後4週(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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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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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劑量不應超過每星期720 IU/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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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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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藥品應置於攝氏 2 ~ 8 度冰箱內;如發生變質或過期,不可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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