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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调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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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处方调配

门诊调剂作业大多实施电脑化,医师在诊间开立药嘱后,药房可同时列印药袋,节省病人候药时间。药袋上载有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领药号、病历号、药品名称、数量、天数、剂量、服用方法、临床用途、警语药品病服、药品外观、医院(药房)名称、地点、调剂及核对药师及调剂年、月、日等基本资料,药师交付药品前,应再次确认处方的正确与合理性,并指导病人如何用药,以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门诊用药以「全民健康保险药品给付规定」为准,符合保险规定之慢性病,得依病情需要给予30天以内之用量。药师对处方用药如有质疑时,应主动与处医师做确认,以免造成用药不当。为避免成瘾性药品滥用,造成社会问题,使用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之医师必应领有管制药品使用执照,并开立「管制药品专用处方笺」方能调剂。

 

二、慢性病连续处方作业

 

1.      因病情稳定,仅需长期服用同一处方药品治疗之慢性病人,得以顺利再调剂领药,免除重复就诊之不便。「全民健康保险慢性病连续处方笺调剂要点」之相关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2.      慢性病经诊断确定,且须长期以相同药物治疗者,医师得以开立「慢性病连续处方笺」。

3.      慢性病连续处方笺有效期间最长为3个月,调剂次数以医师于连续处方笺上注明为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次,且每次调剂不得超过1个月份。

4.      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者,服药期间如病情发生变化,应立即就医。如有下列情形者,应再次就诊,重开慢性病连续处方笺:
(1)
因病情变化需要增减或更换药品;
(2)
遗失慢性病连续处方笺;
(3)
慢性病连续处方笺逾有效期限。

5.      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调剂者,须待上次给药期间届满前7日内,始得凭原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再次调剂。

6.      持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如预定出国超过1个月,得于领药时出具机票等证明文件,先行领取下个月之用药量。但当次之全部给药量以2个月为限。

7.      药事法所规定之麻醉药品不得使用于慢性病连续处方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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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用图片 更新时间:2018/7/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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