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法源依據的不同: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預立醫療決定(AD)」跟「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DNR)」各自有不同的法源依據:DNR是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ACP跟AD是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
二、兩部法律著重的要點不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著重的是讓末期病人能在自然而有尊嚴的情況之下離開/死亡。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一方面規範病人在醫療關係中的權利;另一方面則強調病人在一些臨床或生理狀況下對於治療方式的選擇權利,這些權利允許病人可以繼續接受治療、在一定的時間內嘗試治療,或者是選擇緩和醫療。就簽署的文件,AD與DNR,而言,則有三個最大的不同:
(1)涵蓋的臨床狀況不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DNR)只規範了末期病人在醫療選擇上的權利;而病人自主權利法(AD)則包含了末期病人、不可逆的昏迷、永久性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症,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也沒有其他更好的治療選擇的疾病。
(2)病人的治療方式擁有在AD中有比較多的選擇。相對於DNR中對急救、插管的選擇僅限於要與不要,AD還有限時治療,跟讓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兩種選擇。
三、簽署的過程不一樣:
AD需要先經過ACP的諮商過程,讓病人、家屬、醫療委任代理人知道病人有哪些治療的選擇。這樣的諮商過程,同時也協助病人澄清自己生命的價值,並讓病人與家屬之間有溝通的機會,家屬更能尊重病人的期待與想法,等到規定的五個臨床狀況真的發生的時候,在做最後的決定,或執行醫療計畫時不會不知道跟怎麼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