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三、(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四、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植物人 |
重度 |
4. 失智症 |
輕度 |
5. 自閉症 |
重度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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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醫院病房護理站可領取外籍看護申請書,但需有近三個月內之2吋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