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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COVID-19疫苗的研發到上市,認識何謂EUA?
單 位: 藥劑部 發表日期: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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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新冠肺炎(COVID-19)由中國爆發後,隨後2020年COVID-19開始於全球蔓延遍地開花,對於各國人民的健康、經濟與生活都產生很大的影響。自2020年起各國開始展開對於COVID-19的許多研究,迄2022年的今日無論是在藥物治療或是疫苗預防策略上都有已有比較明朗的方向。由於當年COVID-19爆發如火如荼,在過去並無相關的治療藥物以及疫苗,而每一個新藥或新疫苗在研究開發到上市通常都需要耗時約近十年,但礙於COVID-19疫情嚴峻,迫切急需治療藥物與疫苗,故催生了許多緊急授權上市的產品,以下將介紹何謂「緊急使用授權」(EUA,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 疫苗核准上市的正常流程:

疫苗要正式核准上市之前,必須進行三期臨床試驗:

「第一期」:為確定疫苗之劑量、安全性、與可引起免疫反應。通常以少數年輕健康人為研究對象。

「第二期」:為確定安全性與可引起免疫反應為目標。至少數百人參與,受試對象可能延伸至所有使用此疫苗之族群,包括各年齡、性別等。

「第三期」:為驗證疫苗抵抗疾病的有效性、即所謂保護力。數千至數萬名受試者,且會與施打安慰劑組對照,研究疫苗的有效性,且同時持續觀察安全性。政府藥政單位會於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束評估完成後,根據安全與效果,決定是否給予核准藥證上市。


  • 何謂EUA,法源依據與啟動時機?

各國的EUA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以美國而言,當國家發生緊急特殊情況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可在符合法定標準與要件下,授權予以專案方式讓未經一般流程批准上市使用的特定藥物、生物藥品或醫療器材,用於民眾以作為疾病的診斷、治療或預防。2020年2月4日美國衛生部長判定COVID-19疫情已影響國家安全以及公民的健康與安全,故啟動EUA,並制定相關指引規範。

台灣根據《藥事法》第48-2條於有下列情形: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輸入。因應COVID-19疫情,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於2020年9月制定「COVID-19疫苗於台灣取得EUA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並於2021年7月1日公布「新冠疫苗專案製造或輸入技術性資料審查基準」,明確訂立新冠疫苗EUA的審查相關規定。


  • 美國EUA怎麼審查 ?

申請EUA的藥商,必須將各階段的研究數據提供給FDA 進行全面評估。

1. 安全性資料:
(1)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所有安全數據與實驗資料。
(2)第三期試驗的實驗資料,以及至少一半完成疫苗接種者在打完疫苗後至少2個月的追蹤調查。且至少有3000名第三期受試者,在關於嚴重和特殊不良反應方面的追蹤,已至少超過1個月以上的安全數據。

2. 有效性資料:第三期臨床療效試驗的最終報告,若第3期試驗尚未完成,則需提交第三期試驗的期中分析報告。


  •  台灣EUA怎麼審查 ?

根據「COVID-19疫苗於台灣取得EUA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根據規定藥廠要申請EUA,需繳下列資料:

1. 安全性資料:需有至少3000名受試者接種試驗疫苗;並於接種疫苗後,至少追蹤1個月。此外,試驗中所有受試者於接種最後一劑疫苗後的追蹤時間中位數至少達2個月,並須包含65歲以上以及其他特殊族群之試驗結果。

2. 有效性資料:考量在部分地區難以執行長時間、大規模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臨床試驗,故可以免疫橋接 (immuno-bridging)方式,採用免疫原性(中和抗體)作為替代性療效指標,衡量國產疫苗誘發產生的免疫原性結果,是否與國外已核准EUA的疫苗相當。需達成

(1)「原型株活病毒中和抗體幾何平均效價比值(geometric mean titer ratio, GMTR)的95%信賴區間下限,且須大於0.67」,以及

(2)「血清反應比率(sero-response rate)的95%信賴區間下限,且須大於50」,兩項標準才算成功。


  • 取得EUA後就高枕無憂了嗎?

獲專案核准之疫苗,每月需提供安全性監測報告,且於核准後一年內檢送國內外執行疫苗保護效益報告,持續提交安全控管的後續追蹤計劃,藥商有義務隨時通報相關不良反應,以便主管機關持續監控疫苗的安全性及風險效益,再評估是否繼續給予或撤銷許可。

EUA只能用在因應緊急狀況,而不能取代一般的常規藥物審查流程,一旦緊急狀況解除,隨即EUA會失效,若要使疫苗能常規進入市場,仍須完成第三期療效確認性試驗(confirmatory trials)才能證明確實達到臨床上的效益,並完整收集各項試驗數據,行一般新藥審查步驟取得藥證。


無論是美國FDA或台灣衛生福利部,對於疫苗、藥物或檢驗試劑…等產品的EUA,都有詳細的規定辦法,於安全性與有效性都需要經過層層審查才能通過許可。

參考資料:
1. 新冠疫苗專案製造或輸入技術性資料審查基準110/06
2. 美國因應COVID-19發布醫療器材相關之政策探討 當代醫藥法規月刊 第121期(2020/11/10) 
3. 食藥署廣納並參考專家意見,訂定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透過嚴謹審查確保疫苗品質安全有效  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06/10
4. U.S. FOOD&DRUG Administration 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for Vaccines Explained. Content current as of:11/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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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用圖片 最後修改時間:2022/12/23 上午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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