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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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cavir 2-Amino-1, 9-dihydro-9-[(1S, 3R, 4S)-4-hydroxy-3-(hydroxymethyl)-2-methylenecyclopentyl]-6H-purin-6-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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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ToDate |
UpToDate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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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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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cavir為鳥嘌呤核苷類似物,對HBV反轉錄酶(rt)具有抑制活性,它在多種細胞都能有效磷酸化,形成有活性的三磷酸型式,其在細胞內的半衰期為15小時。藉著與天然受質三磷酸去氧鳥嘌呤競爭,三磷酸entecavir在功能上抑制HBV反轉錄酶的三種活性: (1)鹼基引發,(2)從前基因體信使核糖核酸RNA (messenger RNA)反轉錄複製 HBV 負股,和(3)HBV 正股DNA的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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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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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有B型肝炎病毒複製跡象的成人慢性B型肝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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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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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acavir應空腹服用(飯前至少2小時及飯後至少2小時)。 建議劑量: 肝臟尚具代償能力: 對於未曾接受核苷治療的成人和16歲以上青少年,治療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的entacavir建議劑量是0.5mg每日一次。 肝臟功能代償不全: 對於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以及肝臟功能代償不全的成人肝病患者,entacavir建議劑量是1mg每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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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動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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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 在健康受試者口服投與entacavir之後,entacavir的最高血漿濃度於0.5至1.5小時之間出現。投與多次0.1-1.0mg的每日劑量之後,穩定狀態Cmax和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的增加劑量成正比。
分佈 口服投與後,根據entacavir的藥動學性質估計其擬似分佈體積超過全身水分,表示entacavir俇泛分佈於組織內。
代謝與排除 達到最高濃度之後,entacavir的血漿濃度成雙指數下降,終端排除半衰期約128-149小時。以每天一次的方式給藥,觀察到的藥物蓄積指數約為2倍,表市有效蓄積半衰期約24小時。 Entacavir主要由腎臟排除,穩定狀態時以原型在尿中回收的約為投予劑量的62%-73%。腎廓清率與劑量無關,在360至471mL/min的範圍內,推測entacavir進行腎絲球過濾和腎小管分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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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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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疲倦、頭痛、頭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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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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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acavir主要由腎臟排除,因此Entacavir若與會減低腎功能或競爭主動腎小管分泌的藥物併用,可能會造成entacavir 或併用藥物的血清濃度升高。 Entacavir與lamivudine、adefovir dipivoxil或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併用不會引起顯著的藥物交互作用。Entacavir與其他經由腎臟排除或已知會影響腎功能的藥物併用的影想尚未評估,因此當Entacavir與此類藥物併用時,應密切監測患者有無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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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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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對entacavir或產品中任何成份過敏的患者,不得使用entacav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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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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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entecavir (如Baraclude):(92/10/1、93/2/1、93/8/1、94/10/1、95/10/1、95/11/1、97/8/1、98/11/1、99/5/1、99/7/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7/2/1、108/2/1、108/5/1、109/1/1、109/7/1、110/3/1、111/3/1、111/9/1、112/10/1) 用於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HBsAg(+)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telbivudine、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治療,其給付療程如下:(98/11/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8/5/1、111/3/1) (1)HBeAg陽性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2)HBeAg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Entecavir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HBsAg(+),或HBsAg(-)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者:(98/11/1、110/3/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者,自移植前7天內可開始預防性使用,或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98/11/1、110/3/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型肝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99/7/1、110/3/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可檢驗到血清HBV DNA。(110/3/1) Ⅱ.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且血小板< 120,000/μL,或肝硬度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110/3/1) 註:以肝硬度超音波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等於F4之定義: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 12 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 1.98。(110/3/1) (6)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104/12/1) Ⅰ.捐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移植捐贈者後開始使用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HBV DNA;若捐贈者符合10.7.3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規範給付。 Ⅱ.受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或捐贈來源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受贈者可在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後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給付使用抗B型肝炎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7)血清HBV DNA≧ 106 IU/mL之懷孕者,可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telbivudine或tenofovir disoproxil,直至產後4週。(107/2/1、108/5/1) (8)確診為肝癌並接受根除性治療且可檢驗到血清HBV DNA,可長期使用,直至肝癌復發且未能再次接受根除性治療止。(108/2/1、110/3/1) 註: a.根除性治療包括手術切除、肝臟移植、射頻燒灼(radiofrequency ablation) 、局部酒精注射及微波消融(microwave ablation)、冷凍治療(cryotherapy)。(109/1/1) b.已符合肝硬化給付條件可長期使用者,不在此限。 (9)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110/3/1) Ⅰ.預防使用:HBsAg(+)者,於接受下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前一週起,至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免疫抑制藥物如下列: i.Rituximab。 ii.Anthracycline類衍生物。 iii.中高劑量類固醇(指prednisolone≧ 20mg/day或相當之劑量,使用時問超過4週。) Ⅱ.HBsAg(+)者,或HBsAg(-)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者,於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後B型肝炎發作,開始給付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給付至免疫抑制劑停用後6個月。 3.HBsAg(+)超過6個月(或IgM anti-HBc為陰性)及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93/8/1、95/11/1、98/11/1、99/5/1、106/1/1、110/3/1) (1)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 (2)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93/8/1、98/11/1) (3)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者,其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3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HBV DNA≧ 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110/3/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4.HBsAg(+)超過6個月(或IgM anti-HBc為陰性)及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療程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93/8/1、95/11/1、98/11/1、106/1/1、106/4/1、110/3/1、112/10/1) (1)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ALT≧ 2X) (Fofnir、Hepwin、Sebivo、Ricovir、Hepuri、Virclean、Teno B、Tenof、Viread、Livepro、Lamidine、Hepar-Pro、Baravir、Hepato-Ease、Barazer、Becavir等則需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 3 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ALT≧ 2X)),且血清 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93/8/1、 95/11/1、98/11/1、112/10/1) (2)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 F2(Fofnir、Hepwin、Sebivo、Ricovir、Hepuri、Virclean、Teno B、Tenof、Viread、Livepro、Lamidine、Hepar-Pro、Baravir、Hepato-Ease、Barazer、Becavir等則需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F3),其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 3 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HBV DNA≧ 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陽性。(110/3/1、112/10/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2之定義為:(112/10/1)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8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5。 Ⅱ.Fibrosis-4 (FIB-4) ≧2.1,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5.若上述治療中出現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抗藥性病毒株,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B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 1至4項。(98/11/1、99/5/1、99/7/1、102/2/1、104/12/1) 6.符合第3至4項條件者,若使用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104/12/1、110/3/1) 7.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111/9/1) (1)醫院: Ⅰ.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Ⅱ.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111/9/1) Ⅲ.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B型或C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Ⅰ.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Ⅱ.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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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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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患者停止抗B型肝炎治療(包括entacavir治療)後B型肝炎急性惡化的報告。停止B型肝炎治療以後至少幾個月,應藉由臨床及檢驗追蹤密切監測患者的肝功能。適合的話,可能需要恢復抗B型肝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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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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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過量,必須監測患者有無中毒跡象,需要時給予標準的支持性治療。 投予entacavir 1mg單一劑量之後,歷時4小時的血液透析可除去13%的entacavir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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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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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於25℃以下,避光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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