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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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volumab是一種人類單株抗體,它能阻斷PD-1與其配體PD-L1和PD-L2之間的交互作用。Nivolumab是一種IgG4 kappa免疫球蛋白,經計算其分子質量約為146 k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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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ToDate |
UpToDate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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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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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1配體(PD-L1和PD-L2)與T細胞上的PD-1受體相結合,能抑制T細胞增生和細胞激素的生成。某些腫瘤會調高PD-1配體的表現,並透過此途徑的信號傳導抑制活動性T細胞對腫瘤的免疫監控。Nivolumab是一種人類免疫球蛋白G4 (IgG4) 單株抗體,它可與PD-1受體結合並阻斷其與PD-L1和PD-L2的交互作用,進而釋出調節PD-1途徑的免疫抑制作用,包括抗腫瘤免疫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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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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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 單一療法或併用ipilimumab適用於治療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病人。 2. 黑色素瘤之輔助治療: 適用於黑色素瘤侵犯至淋巴結或已轉移且曾進行完全切除性手術之病人的輔助治療。 3. 可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的術前輔助治療: 併用含鉑化學治療適用於可切除(腫瘤≧4公分或淋巴結陽性)且不具EGFR或ALK腫瘤基因異常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成年病人的術前輔助治療。 4. 非小細胞肺癌: (1)併用ipilimumab適用於帶有PD-L1 (≧1%)且不具EGFR或ALK腫瘤基因異常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成年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2)併用ipilimumab及2個週期含鉑化學治療適用於不具EGFR或ALK腫瘤基因異常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成年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3)併用 carboplatin、paclitaxel及 bevacizumab適用於不具EGFR或 ALK腫瘤基因異常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on-squamous NSCLC) 成年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4)適用於接受含鉑化學治療時或之後疾病惡化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人,病人若具有EGFR或ALK腫瘤基因異常者,則須經EGFR或ALK抑制劑治療後出現疾病惡化現象。 5. 惡性肋膜間皮瘤: 併用ipilimumab適用於無法切除之惡性肋膜間皮瘤成人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6. 腎細胞癌: (1)適用於先前經抗血管新生療法治療(anti-angiogenic therapy)的晚期腎細胞癌病人。 (2)併用ipilimumab可用於治療中度/重度風險(intermediate/poor-risk)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晚期腎細胞癌病人。 (3)併用cabozantinib適用於未曾接受治療的晚期腎細胞癌病人。 7.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適用於接受含鉑化學治療時或之後疾病惡化的復發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SCCHN)病人。 8.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 適用於經下列方式治療後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病人: (1)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brentuximab vedotin,或(2)接受3種或3種以上全身性療法,包括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 本項適應症係依據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獲得加速核准。適應症的持續核准須要後續確認性試驗(confirmatory trial)證明確實達到臨床效益。 9. 泌尿道上皮癌: (1)適用於治療接受含鉑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病人。本項適應症係依據腫瘤反應率(tumor response rate)及治療反應持續時間(duration of response)獲得加速核准。適應症的持續核准須要後續確認性試驗(confirmatory trial)證明確實達到臨床效益。 (2)適用於在接受根治性切除術後,有高度復發風險的泌尿道上皮癌10. 胃癌、胃食道癌或食道腺癌: (1)併用fluoropyrimidine及含鉑化學治療適用於治療晚期或轉移性,且不具有HER2過度表現的胃癌或胃食道癌(Gastroesophageal Junction, GEJ)或食道腺癌的病人。 (2)適用於治療先前經兩種或兩種以上化學治療的晚期或復發性胃癌或胃食道癌的病人。 11. 肝細胞癌: 併用ipilimumab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sorafenib 治療的肝細胞癌(HCC)病人。 12. 轉移性大腸直腸癌: 單一藥物或併用ipilimumab適用於接受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和irinotecan治療後疾病惡化之具有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或錯誤配對修復缺陷(dMMR)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CRC)成人病人。本適應症係依據客觀反應率獲得加速核准,此適應症仍須執行確認性試驗以證明其臨床效益。 13. 食道鱗狀細胞癌: (1)併用含fluoropyrimidine及含鉑的化學治療適用於晚期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ESCC)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2)併用ipilimumab適用於晚期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ESCC)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3)適用於曾接受合併含鉑及fluoropyrimidine 化學治療之後惡化的無法切除晚期或復發性食道鱗狀細胞癌(esophage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病人。 14. 食道癌或胃食道癌切除的輔助治療: 適用於曾接受術前同步化學與放射治療(neoadjuvant concurrent chemoradiotherapy)與手術完全切除,經病理檢查確認切除組織仍殘留腫瘤之食道癌或胃食道癌病人的輔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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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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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素瘤、晚期非⼩細胞肺癌、晚期腎細胞癌、典型何杰⾦⽒淋巴瘤、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癌 、無法切除晚期或復發性胃癌、具有⾼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或錯誤配對修復缺陷(dMMR)的轉移性⼤腸直腸癌: 建議劑量為3mg/kg 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一次,或 240mg 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次,或 480mg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4週⼀次,直到疾病惡化或出現無法接受之毒性為止。 食道鱗狀細胞癌:建議劑量為 240mg 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次,或 480mg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4週⼀次,直到疾病惡化或出現無法接受之毒性為止。 ⿊⾊素瘤之輔助治療:建議劑量為3mg/kg 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一次,或 240mg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次,或 480mg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4週⼀次,直到疾病復發或出現無法接受的毒性為⽌,⾄多為期1年。 泌尿道上⽪癌的輔助治療:建議劑量為 240mg 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次,或 480mg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4週⼀次,直到疾病復發或出現無法接受的毒性為⽌,⾄多為期1年。 食道癌或胃食道癌切除的輔助治療:建議劑量為 240mg 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2週⼀次,或 480mg連續靜脈輸注30分鐘,每4週⼀次,完成16週治療後,接著以480mg每4週給藥⼀次,直到疾病惡化或出現無法接受的毒性為⽌,總治療期間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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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動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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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DIVO單一藥物治療:nivolumab單一藥物治療之藥物動力學研究為給予患者OPDIVO 0.1-20 mg/kg之劑量,單次給藥或多次給藥,每2或3週給藥一次。廓清率(CL)的幾何平均數(變異係數%[CV%])為9.5 mL/h (49.7%)、穩定狀態分佈體積(Vss)的幾何平均數為8.0 L (30.4%),以及排除半衰期(t1/2)的幾何平均數為26.7天(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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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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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疹、搔癢、咳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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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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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正式進⾏OPDIVO的藥物動⼒學藥物交互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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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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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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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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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免疫檢查點PD-1、PD-L1抑制劑(如atezolizumab;nivolumab;pembrolizumab;avelumab製劑):(108/4/1、108/6/1、109/4/1、109/6/1、109/11/1、110/5/1、110/10/1、111/4/1、111/6/1、112/8/1、112/10/1、112/12/1) 1. 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單獨使用於下列患者: (1)黑色素瘤:腫瘤無法切除或轉移之第三期或第四期黑色素瘤病人,先前曾接受過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失敗者。 (2)非小細胞肺癌:(109/4/1、109/11/1)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非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ROS-1腫瘤基因原生型、鱗狀癌者需為EGFR/ALK腫瘤基因原生型,且皆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 I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paclitaxel類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且EGFR/ALK/ROS-1腫瘤基因為原生型之晚期非小細胞肺腺癌成人患者。 (3)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先前已接受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與移植後brentuximab vedotin (BV)治療,但又復發或惡化的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成人患者。 (4)泌尿道上皮癌:(109/11/1、112/10/1) I.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之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且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ii.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iii.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I. 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泌尿道上皮癌成人患者。 III.限avelumab用於接受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4至6個療程後,疾病未惡化,且達部分緩解(PR)或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之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stage Ⅲ)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stage Ⅳ)成人患者之維持療法。(112/10/1) (5)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不含鼻咽癌):(108/4/1、109/11/1、112/12/1) I.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且無法手術切除之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112/12/1) II.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的復發性或轉移性(第三期或第四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成人患者。(108/4/1、109/11/1、112/12/1) III.本類藥品與cetuxi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 (108/4/1) (6)轉移性胃癌:先前已使用過二線(含)以上化學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的轉移性胃腺癌成人患者,且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7)晚期腎細胞癌:先前已使用過至少二線標靶藥物治療均失敗,又有疾病惡化之晚期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 cell rena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 (8)晚期肝細胞癌: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Ⅰ.Child-Pugh A class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Ⅱ.先前經T.A.C.E.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失敗者。 Ⅲ.已使用過至少一線標靶藥物治療失敗,又有疾病惡化者。本類藥品與regorafenib、ramucirumab僅能擇一使用,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108/6/1、110/5/1) Ⅳ.未曾進行肝臟移植。 Ⅴ.於109年4月1日前經審核同意用藥,後續評估符合續用申請條件者。(109/4/1) (9)默克細胞癌:限avelumab用於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化學治療失敗後,又有疾病惡化之轉移性第四期默克細胞癌(Merkel Cell Carcinoma)之成人患者。(109/6/1) 2.本類藥品得於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及藥品仿單內,併用其他藥品於下列患者:(112/12/1) (1)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112/8/1、112/10/1): Ⅰ.限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適用於治療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12/8/1、112/10/1)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紀錄。 II.須排除有以下任一情形: i.曾接受器官移植。 ii.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iii.有上消化道出血之疑慮且未接受完全治療 (須有半年內之內視鏡評估報告)。 III.與sorafenib、lenvatinib僅得擇一使用,不得互換。 IV.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regorafenib或ramucirumab。 (2)限pembr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併用做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112/12/1) (3)小細胞肺癌:限atezolizumab與carboplatin及etoposide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化療,且無腦部或無脊髓轉移之擴散期(extensive stage)小細胞肺癌成人患者。(112/12/1) 3.使用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 病人之心肺與肝腎功能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NYHA(th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Functional Class I或II II.GOT<60U/L及GPT<60U/L,且T-bilirubin<1.5mg/dL (晚期肝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III.腎功能:(晚期腎細胞癌病人可免除此條件) (109/4/1、112/10/1) i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且<60mL/min/1.73m2。 ii.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eGFR>30mL/min/1.73m2。 iii.泌尿道上皮癌維持治療(112/10/1):eGFR>30mL/min/1.73m2。 iv.其他癌別:Creatinine<1.5mg/dL且eGFR>60mL/min/1.73m2。 (3)病人之生物標記表現: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III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量需符合下表:(109/4/1、109/6/1、111/4/1、112/8/1、112/10/1、112/12/1) 給付範圍: 黑色素瘤,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不需檢附報告 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第二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TC≧50% 非小細胞肺癌第三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TC≧50% 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用藥(併用化療),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不需檢附報告 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 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泌尿道上皮癌第二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TC≧5% 泌尿道上皮癌維持療法,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第一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第二線用藥,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TC≧10% 胃癌,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不需檢附報告 晚期腎細胞癌,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不需檢附報告。 晚期肝細胞癌,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不需檢附報告。 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併用bevacizumab),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默克細胞癌,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小細胞肺癌(併用化療),nivolumab(Dako 28-8或Ventana SP263*):本藥品尚未給付於此適應症 (4)每位病人每個適應症限給付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且不得互換,治療期間亦不可合併申報該適應症之標靶藥物(atezolizumab與bevacizumab併用於晚期肝細胞癌第一線用藥除外),無效後或給付時程期滿後則不再給付該適應症相關之標靶藥物。(108/4/1、111/6/1、112/8/1) (5)給付時程期限:自初次處方用藥日起算2年。(109/4/1、109/11/1) (6)需經單筆電子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上傳病歷資料(不適用特殊病例事前審查,亦不適用緊急報備,惟已獲核定用藥之病人因轉院可緊急報備申請續用)。(108/4/1、110/10/1、111/6/1) (7)每次申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108/6/1、109/11/1、111/6/1) I.確實患有相關癌症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黑色素瘤患者需另檢附BRAF腫瘤基因檢測結果、非小細胞肺癌患者需另檢附符合給付適應症內容規定之腫瘤基因檢測結果。 Ⅱ.生物標記表現量檢測報告:符合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伴隨式診斷編號30103B規定之依個別藥品使用其對應之第三等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lass Ⅲ IVD)所檢測之PD-L1表現量檢測結果,並由病理專科醫師簽發報告。(111/6/1) Ⅲ.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V.病人12週內之疾病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V.先前已接受過之治療與完整用藥資料(如化學治療、標靶藥物及自費等用藥之劑量及療程)及其治療結果;典型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需另檢附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之病歷紀錄;肝細胞癌患者需另檢附T.A.C.E.治療紀錄。 VI.使用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治療計畫(treatment protocol)。 Ⅶ.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及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ⅱ.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ⅲ.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Ⅷ.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8)用藥後每12週至少評估一次,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藥物療效反應,依下列原則申請續用:(109/4/1、109/11/1) I.有療效反應(PR及CR)者得繼續用藥; II.出現疾病惡化(PD)或出現中、重度或危及生命之藥物不良反應者,應停止用藥; Ⅲ.出現疾病併發症或輕度藥物不良反應等,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者,不得申請續用。 IV.用藥後評估疾病呈穩定狀態者(SD),可持續再用藥12週,並於12週後再次評估;經連續二次評估皆為SD者,不得申請續用。 (9)申請續用時,需檢附病人12週內之評估資料如下:(108/6/1、109/11/1) I.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及心肺與肝腎功能之評估資料。 II.以i-RECIST標準(HCC患者以mRECIST標準)評定之藥物療效反應(PR、CR、SD)資料、影像檢查及報告(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 備註:上述影像檢查之給付範圍不包括正子造影(PET)。 Ⅲ.使用於非小細胞肺癌及泌尿道上皮癌第一線用藥時,須另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佐證資料: i.CTCAE(th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4.0 grade≧2 audiometric hearing loss ⅱ.CTCAE v4.0 grade≧2 peripheral neuropathy ⅲ.CIRS(the cumulative illness rating scale) score >6 IV.其他佐證病歷資料。 4.登錄與結案作業:(109/11/1) (1)醫師處方使用本類藥品須配合依限登錄病人身體狀況、生物標記(PD-L1)檢測、病情發展、藥品使用成效與副作用等資料。 (2)病人倘結束治療、停止用藥、未通過續用申請、暫停用藥超過原事前審查核定日起24週期限或達給付時程期限時,醫事機構須在28天內於VPN系統登錄結案。逾期未登錄結案者,系統自動結案,且不予支付該個案自前次事前審查核定日後申報之藥費。 (3)已結案者自結案日後不予支付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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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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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肺炎:若有任何新出現的咳嗽、胸痛或呼吸急促,或前述症狀惡化,建議患者立即聯絡其醫療照護提供者。 2. 結腸炎:若出現腹瀉或嚴重腹痛,建議患者立即聯絡其醫療照護提供者。 3. 肝炎:若出現黃疸、嚴重噁心或嘔吐、右側腹部疼痛、昏昏欲睡或容易瘀青或出血,建議患者立即聯絡其醫療照護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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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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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OPDIVO藥物過量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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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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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冷藏儲存於2℃-8°C。 2. 使用前應避光儲存,並存放於原包裝中。請勿冷凍或搖晃。
輸注液的儲存⽅式 本品不含防腐劑。 製備後,以下列任⼀⽅式儲存OPDIVO輸注液: • 從製備開始⾄輸注結束,置於室溫下的時間不得超過8⼩時。如果在製備後的8⼩時內未使⽤,請丟棄稀釋液;或 從製備開始⾄輸注結束,冷藏於2℃-8°C (36°F-46°F)的時間不得超過24⼩時。如果在製備後的24⼩時內未使⽤,請丟棄稀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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