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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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ivudine L-2',3'-dideoxy-3'-thiacytid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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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ToDate |
UpToDate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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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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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為抗病毒藥物,在所有試驗細胞株及實驗感染動物中,具有高度對抗B型肝炎病毒的活性。本品會經由已經感染及沒有感染的細胞代謝為triphosphate(TP)衍生物,此為原態化合物的活性形式。在體外試驗中,triphosphate在肝臟細胞中的細胞間半衰期為17∼19小時。因lamivudine-TP為B型肝炎病毒聚合酵素(polymerase)之受質而具有抑制作用。Lamivudine-TP嵌入病毒DNA鏈中而阻斷DNA進一步的合成動作,故導致鏈結終斷。Lamivudine-TP不會干擾正常細胞中去氧核苷酸(deoxynucleotide)的代謝作用。對哺乳劑之DNA聚合酵素α和β的抑制作用亦相當弱。再者,Lamivudine-TP不會顯著影響哺乳類細胞中的DNA內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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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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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十六歲以上,患有慢性B型肝炎及帶有B型肝炎病毒複製跡象之下列患者:1.慢性B型肝炎之急性發作患者(因B型肝炎病毒所致)、2.因其它疾病需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之患者、3.需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之患者、4.需接受器官移植之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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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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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mivudine可單獨或與食物一起服用。 2. HIV感染:合併zidovudine治療。 a. 成人及12歲以上青少年,且體重50公斤以上,一天二次,每次150 mg。成人體重<50公斤,一天二次,每次2 mg/kg;體重<50公斤青少年,缺乏建議劑量的資料。 b. 孩童3個月至12歲:一天二次,每次4 mg/kg;最大劑量:一天二次,每次150 mg。 c. 慢性B型肝炎感染:16歲以上,一天一次,每次100 mg。 d. 腎臟受損:16歲以上,建議劑量調整如下: Clcr (mL/min) 使用於HIV感染建議調整劑量 使用於HBV感染建議調整劑量;>50: 一天二次,每次150 mg 一天一次,每次100 mg;30-49:一天一次,每次150 mg 起始劑量100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50 mg;15-29:起始劑量150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100 mg 起始劑量100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25 mg;5-14:起始劑量150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50 mg 起始劑量35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15 mg;<5:起始劑量50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25 mg,起始劑量35 mg,然後一天一次,每次1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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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動力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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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orption C max is approximately 1.28 mcg/mL (single dose of 100 mg). T max is 0.5 to 2 h. Absolute bioavailability is approximately 87%.
Distribution Less than 36% protein bound. Vd is approximately 1.3 L/kg.
Metabolism Metabolism of lamivudine is a minor route of elimination. The metabolite is trans-sulfoxide metabolite.
Elimination The majority is eliminated unchanged in the urine. Mean t ½ is 5 to 7 h. Cl is approximately 398.5 mL/min.
Special Populations Renal Function Impairment AUC, C max , and t ½ are increased. It is recommended that dosage be modified in these pat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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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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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副作用包括抑鬱、疲勞、呼吸道感染、頭痛、腹部不適、噁心、嘔吐與下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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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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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ethoprim-sulfamethoxazole May decrease Cl of lamivudine, increasing its serum concentration.
Zalcitabine Lamivudine and zalcitabine may inhibit the intracellular phosphorylation of one another. Use in combination is not recomme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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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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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品過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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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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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Lamivudine 100mg(如Zeffix):(92/10/1、93/2/1、93/8/1、94/10/1、95/10/1、95/11/1、97/8/1、98/11/1、99/5/1、99/7/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7/2/1、108/2/1、108/5/1、109/1/1、109/7/1、110/3/1、111/3/1、111/9/1) 用於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HBsAg(+)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telbivudine、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治療,其給付療程如下:(98/11/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8/5/1、111/3/1) (1)HBeAg陽性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2)HBeAg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Entecavir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HBsAg(+),或HBsAg(-)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者:(98/11/1、110/3/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者,自移植前7天內可開始預防性使用,或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98/11/1、110/3/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型肝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99/7/1、110/3/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可檢驗到血清HBV DNA。(110/3/1) Ⅱ.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且血小板< 120,000/μL,或肝硬度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110/3/1) 註:以肝硬度超音波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等於F4之定義: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 12 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 1.98。(110/3/1) (6)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104/12/1) Ⅰ.捐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移植捐贈者後開始使用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HBV DNA;若捐贈者符合10.7.3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規範給付。 Ⅱ.受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或捐贈來源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受贈者可在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後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給付使用抗B型肝炎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7)血清HBV DNA≧ 106 IU/mL之懷孕者,可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telbivudine或tenofovir disoproxil,直至產後4週。(107/2/1、108/5/1) (8)確診為肝癌並接受根除性治療且可檢驗到血清HBV DNA,可長期使用,直至肝癌復發且未能再次接受根除性治療止。(108/2/1、110/3/1) 註: a.根除性治療包括手術切除、肝臟移植、射頻燒灼(radiofrequency ablation) 、局部酒精注射及微波消融(microwave ablation)、冷凍治療(cryotherapy)。(109/1/1) b.已符合肝硬化給付條件可長期使用者,不在此限。 (9)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110/3/1) Ⅰ.預防使用:HBsAg(+)者,於接受下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前一週起,至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免疫抑制藥物如下列: i.Rituximab。 ii.Anthracycline類衍生物。 iii.中高劑量類固醇(指prednisolone≧ 20mg/day或相當之劑量,使用時問超過4週。) Ⅱ.HBsAg(+)者,或HBsAg(-)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者,於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後B型肝炎發作,開始給付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給付至免疫抑制劑停用後6個月。 3.HBsAg(+)超過6個月(或IgM anti-HBc為陰性)及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93/8/1、95/11/1、98/11/1、99/5/1、106/1/1、110/3/1) (1)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 (2)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93/8/1、98/11/1) (3)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者,其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3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HBV DNA≧ 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110/3/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4.HBsAg(+)超過6個月(或IgM anti-HBc為陰性)及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療程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93/8/1、95/11/1、98/11/1、106/1/1、106/4/1、110/3/1) (1)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3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ALT≧2X),且血清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93/8/1、95/11/1、98/11/1) (2)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F3者,其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3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HBV DNA≧ 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110/3/1) 5.若上述治療中出現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抗藥性病毒株,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B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 1至4項。(98/11/1、99/5/1、99/7/1、102/2/1、104/12/1) 6.符合第3至4項條件者,若使用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104/12/1、110/3/1) 7.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111/9/1) (1)醫院: Ⅰ.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Ⅱ.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111/9/1) Ⅲ.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B型或C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Ⅰ.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Ⅱ.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10.9.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使用規定(106/2/4) 1.限在台灣確診且服藥兩年以上之病患。 2.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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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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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本品治療期間,應由熟悉治療慢性B型肝炎的醫師來為病患進行定期的監測。在本品停止使用後,有些慢性B型肝炎的病患,在臨床或實驗室檢驗數據方面,可能出現復發性肝炎的跡象,如果這些人還患有肝代謝不全性肝病,那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2. 一旦本品停藥,病患都應接受至少4個月的定期監測,包括臨床及血清肝功能檢測(ALT及膽紅素濃度)以觀察是否有復發性肝炎之跡象。對於治療後卻又罹患復發性肝炎的病患,目前並沒有足夠的資料證實再使用本品治療的好處。 3. 在中度至嚴重腎功能損壞的病人,由於腎清除率的降低,Lamivudine的總曝露量(AUC)會增加。因此,在肌酸酐清除率每分鐘在50毫升以下的病患,使用劑量必須降低。 4. 對於同時感染HIV,且目前正在使用或計畫將接受37CTM(lamivudine)或CombivrTM(lamivudine/zidovudine)治療的病患,其使用於HIV感染之劑量應維持(通常150公絲,每天2次)。 5. 對於接受本品治療的孕婦,目前沒有有關B型肝炎病毒在母體胎兒間傳播的資料。但仍應遵循幼兒B型肝炎病毒免疫法的標準建議程序。 6. 應告知病患,目前尚未證實使用本品能降低B型肝炎病毒傳染給他人的可能性,故仍應特別注意。 7. 只有在臨床利益重於危險性時,lamivudine才可考慮於懷孕期間使用。 8. 本品口服後,其分泌到人類乳汁中的濃度與血清中的濃度相似(範圍為1∼8μg/ml)。從動物研究的數據看來,新生大鼠經由母親乳汁接受了較高濃度的lamivudine,示意人類乳汁中lamivudine之濃度對於哺乳的嬰兒而言,不至於產生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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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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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應置於攝氏 15 ~ 25 度乾燥處所;如發生變質或過期,不可再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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