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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arance Description:
白色圓形錠劑

Medical Order Code:
20787

Product Name:
TARCEVA★ FILM-COATED 150MG

Chinese Name:
"義大利"得舒緩膜衣錠

Generic name.:
Erlotinib

Dosage form.:
TAB

孕婦用藥分級:
D 級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Number:
BC25071100

Medication License:
衛署藥輸字第025071號

仿單下載:

Medication Instruction Sheet:

ATC7 Pharmacological Class:

Structur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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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lotinib
N-(3-ethynylphenyl)-6,7-bis(2-methoxyethoxy)-4-quinazolinamine

UpToDate:

Pharmacological Action :
Erlotinib之臨床抗腫瘤作用的機制目前尚未完全釐清。Erlotinib可抑制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EGFR)之酪胺酸激(tyrosine kinase)的細胞內磷酸化作用。但對於其它酪胺酸激接受體是否有特異抑制作用則尚未完全釐清。EGFR係表現於正常細胞及癌細胞的細胞表面上。

Indications.:
1. TARCEVA適用於具有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2. TARCEVA適用於先前已接受過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二線用藥。

Dosage and Usage:

具有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人,在以Tarceva做為第一線或維持治療之前,須先接受EGFR突變檢測 。
Tarceva用於非小細胞肺癌的每日建議劑量為150毫克,並應於進食前至少1小時或進食後2小時服用。病人應持續接受治療,直到出現疾病惡化的現象或無法接受的毒性為止。目前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在Tarceva治療情形下,當疾病出現進一步惡化之後進行治療可使病人獲益 。

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維持療法及二線治療:
TARCEVA用於肺腺癌的每日建議劑量為150毫克,並應於進食前至少1小時或進食後2小時服用。病人應持續接受治療,直到出現疾病惡化的現象或無法接受的毒性為止。目前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在Tarceva治療情形下,當疾病出現進一步惡化之後進行治療可使病人獲益。


Side Effects:
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皮疹與腹瀉。

藥物動力學:

吸收與分佈
Erlotinib於口服後約有 60%可為身體吸收,且其生體可用率可因食物而大幅升高至幾近 100%。其最高血漿濃度在投藥後 4小時達到。

吸收之後,有近 93%左右的 erlotinib會和血漿白蛋白及α-1酸性糖蛋白(AAG)結合。
Erlotinib的表面分佈體積為232公升。

代謝與排泄
一項針對591位單獨使用 TARCEVA之患者所進行的族群藥物動力學分析顯示,其中位半衰期為36.2小時。因此,其達到穩定狀態血漿濃度的時間應為7-8天。
在清除率與病人的年齡、體重或性別等共變數之間,均未發現任何明顯的關聯性。抽煙者的erlotinib清除率會較一般人高出24% 。


交互作用:
Erlotinib主要都是透過CYP3A4的作用進行代謝,因此,對CYP3A4具抑制作用的藥物預期會升高其曝露量。和強力的CYP3A4 抑制劑ketoconazole併用會使erlotinib的AUC升高2/3。

禁忌:
無。

過量處理:
曾經對健康受試者投予口服劑量最高達1,000毫克的Tarceva,和在癌症病人投予最高達每週1,600毫克的單一劑量,結果受試者都能充分耐受藥物的作用。曾經對健康受試者以每天兩次每次200毫克的方式投予單一藥物Tarceva,但僅重複投藥數天,受試者便無法耐受藥物的作用。從這些研究的數據來看,當使用劑量超過建議劑量時,便可能會發生無法忍受的嚴重不良反應,如腹瀉、皮疹及肝臟轉胺酶升高[參見用法用量(2)]。疑似用藥過量時,應暫停使用Tarceva,並開始進行症狀治療 。

Medication Storage Method:
請貯存於30°C的溫度下。

給付規定:
9.29. Erlotinib(如Tarceva):(96/6/1、96/8/1、97/6/1、101/5/1、101/10/1、102/4/1、102/11/1、103/5/1、106/11/1、108/6/1、108/11/1、109/4/1、109/6/1、109/10/1、111/2/1、111/4/1、113/3/1、113/6/1、113/9/1、113/10/1、114/3/1、114/4/1、115/8/1)
1.限單獨使用於
(1)適用於具有EGFR-TK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第ⅢB、ⅢC或第Ⅳ期)之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2/11/1、108/6/1、108/11/1、113/6/1)
(2)已接受4個週期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partial response或complete response)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的維持療法。(102/4/1)
(3)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腺性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用藥。(97/6/1、111/2/1)
(4)先前已使用過platinum類及docetaxel或paclitaxel化學治療後,但仍局部惡化或轉移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三線用藥。
2.Erlotinib與bevacizumab(除Zirabev以外)併用,作為無法手術切除的轉移性(第Ⅳ期)且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1 L858R活性化突變之腦轉移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一線治療。(113/3/1、113/9/1、114/3/1、114/4/1)
3.使用注意事項(106/11/1、109/4/1、109/10/1、111/4/1、115/8/1)
(1)用於已接受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病情穩定之維持療法: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肺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已接受4個週期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療法後,腫瘤範圍穩定(stable disease,不含partial response或complete response)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102/4/1、106/11/1)
(2)用於第二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platinum類第一線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106/11/1)
(3)用於第三線用藥:病歷應留存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並附曾經接受第一線及第二線化學藥物如platinum(cisplatin或carboplatin)與taxane(paclitaxel或docetaxel)治療之證明,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97/6/1、106/11/1)
(4)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再次處方時需於病歷記錄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週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101/5/1、106/11/1)
(5)本藥品與gefitinib及afatinib不得併用。(103/5/1、109/4/1)
(6)本藥品於第一線使用時,與osimertinib、dacomitinib及aumolertin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109/6/1、109/10/1、111/4/1、113/10/1、115/8/1)
Ⅰ.如需更換使用osimertinib或aumolertinib,必須符合osimertinib或aumolertinib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IIIB、IIIC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限制。(109/6/1、111/4/1、113/10/1、115/8/1)
Ⅱ.如需更換使用dacomitinib,必須符合dacomitinib第一線使用於具有EGFR-TK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點突變,且無腦轉移(non-CNS)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肺腺癌之限制。(109/10/1)
備註1: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二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含鉑化學治療,或70歲(含)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後,因疾病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二線用藥。(97/6/1)
備註2: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第三線治療用藥之定義為:病患需先經第一線化學藥物治療後,因疾病惡化,再經第二線不同的化學藥物治療之後,若疾病再度惡化,此時所給予之治療即為第三線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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