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的法律中,仍舊不允許安樂死或醫療協助自殺,因為台灣的法律仍崇尚最大生命保護原則,也就是一個人的生命不能夠輕易終止。所以病主法並非主張病人可以選擇安樂死。而是在對病人生命的尊嚴與品質進行保障的前提之下,讓符合五項臨床要件的病人的特殊拒絕醫療權能夠受到重視與保障。因此,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規範之下,意願人可以選擇拒絕特定用來延續自身生命的治療,而在生理舒適以及生命尊嚴共同受到照顧的狀況下,讓生命自然完成她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