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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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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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的五種臨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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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的臨終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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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與《安寧緩和條例》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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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贊成安樂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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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一項中規定,已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意願人,在面臨以下五款臨床條件之一,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第五種臨床狀況的疾病或健康狀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

    (2)疾病無法治癒;

    (3)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

    (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截止110.04.13已公告12種重症,疾病名稱如下:

    序號

    中文病名

    英文病名

    1

    囊狀纖維化症

    Cystic Fibrosis

    2

    亨丁頓氏舞蹈症

    Huntington disease

    3

    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

    Spinocerebellar ataxia

    4

    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Spinal muscular atrophy

    5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6

    多發性系統萎縮症

    Multiple system atrophy

    7

    裘馨氏肌肉失養症

    Duchenne muscular dystrophy

    8

    肢帶型肌失養症

    Limb-girdle muscular dystrophy

    9

    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

    Nemaline rod myopathy

    10

    原發性膀動脈高壓

    Primary pulmonary hypertension

    11

    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

    Hereditary epidermolysis bullosa

    12

    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

    Arthrogryposis multiplex congenital

     

     

    上面的五種狀況在臨床上要確認,都必須由兩位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然後再經過緩和醫療團對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另外,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10-14條載明,特定臨床要件之定義。其整理如下:

特定臨床條件

定  義

二位專科醫師

末期病人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

不可逆轉

之昏迷

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一、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三、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前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

永久

植物人

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一、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

極重度

失智

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三分以上。
二、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七分以上。

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

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之。

前項會議前,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110/04/13公告12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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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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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用圖片 更新時間:2021/7/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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