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意願人在處於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政府公告之臨床狀態時,可以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份。
- 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具體的例子包括:心臟按摩、插管、電擊、呼吸器、葉克膜、洗腎機、洗肝機、輸血,以及抗生素等治療。
-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例如:靜脈注射水分及營養、鼻胃管灌食、胃造廔灌食。
對於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意願人不僅可以選擇全部接受(亦即一般俗稱的救到底)或是全部不要(由安寧醫療團對協助進行症狀控制),也可以選擇接受其中一部份,或是在一定的時間之內繼續嘗試治療(限時治療),或是交由「醫療委任代理人」進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