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瞭解病人自主權利法,我們約略可以將它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這部法的前半部對於病人自主權利,也就是知情、選擇與決定三者在醫病關係中予以保障。在這樣的保障之下,對於病情、治療選項,以及各選項的優缺點,病人有權利瞭解,並據此進行選擇,做出決定;而家屬也就不能在病人還有心智能力的時候,任意違反病人的意願為他做決定。當然,當病人處於昏迷、意識不清等無法為自己作決定的狀況之下,家屬就可以以輔助者的角色幫助病人。
第二部份則是這部法更為具體操作的部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這兩項是為了保障每一個病人善終的「特殊拒絕權」而設。只要是依法能夠為自己做決定的人,都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邀請二親等以內之家屬至少一名、醫療委任代理人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後填妥預立醫療決定書,並在經過醫療機構核章、公證人公正或兩人以上在場見證、健保卡註記之後,這份「預立醫療決定書」就會依法生效。之後,如果意願人經確診為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政府公告之狀態時,醫療機構或醫師即可依照意願人在預立醫療決定中所表示之意願對意願人進行醫療處置。
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範的「預立醫療照顧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我們對自己生命的歷程可以有機會進行更深刻的思考,「對我來說什麼是善終?」「我希望生命快要結束之時,身邊有誰陪著我?」「對我來說,什麼樣的生活才是有尊嚴的活著?」可以跟親愛的家人事先進行溝通與討論,幫自己先做出計畫與決定。當有一天生命走到終點,家人也不用體會幫忙作決定時的掙扎。生命的結束不會因為「預立醫療決定」而不再傷痛,但卻可以藉此減輕或是獲得更多的關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