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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了五個臨床條件,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在意願人符合至五個臨床條件時,AD會臨床生效。上述之各款臨床條件需經由兩位專科醫師確診,並經兩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而依據本法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對末期病人於執行AD所記載之內容之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當意願人已經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並且經註記於健保卡生效之後,AD會在意願人符合這五個臨床條件時被執行,也就是「臨床生效」。只是因為末期病人很可能是意識清楚的,所以對於這類的病人,醫療人員在執行AD之前,需要再次跟意願人確認其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簡言之,病人的AD會在病人符合五項臨床條件之一、醫療機構或醫師願意執行意願人之AD、必須時經再次確認意願人之決定之後執行。這可能會是在急診,也可能是在住院過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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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3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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