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先向主治醫師詢問確認,是否符合身心障礙申請資格(需為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
2.應備文件:申請人請準備近三個月內1吋相片3張、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3.申請人或委託人至戶籍地公所申請辦理鑑定並領取空白身心障礙鑑定表。
4.門診掛號請主治醫師填寫鑑定表(住院病患可直接請主治醫師填寫)及完成相關鑑定流程。
5.完成鑑定後將由社工室人員寄件審核,約1-2個月後由公所社會課通知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