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為以下申請資格,可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符合政府所列其他相關標準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申請
1.申請條件:
(1)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3條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2)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2.應備文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印章購買輔具之發票或收據、診斷證明書(請醫師加註所需使用輔具)、復健科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
3.申請流程:向公所/輔具資源中心提出輔具費用補助申請─公所核定並寄發核定函─申請人收到核定函後自行購置─持發票等請款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請款─公所核撥補助款。(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需經核定再行購買)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1.選擇與政府簽訂合約的養護機構
2.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印章及在院證明(尚未入住者免附)洽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
3.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二倍者補助四分之三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二倍至三倍者補助二分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者補助四分之一
健保費補助
1.重度以上全額補助自付額。
2.中度補助自付額二分之一。
3.輕度補助自付額四分之一。
國民年金補助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2.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3.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在所得稅申報時享有扣除額,例:108年度每人可減除200,000元。
汽車使用牌照稅減免
領有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配偶(可不同戶)或同 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大小型復康巴士服務
1.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有復康巴士需求者,且為安置於住宿型機構(住家至機構不在此現)或未領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費之身心障礙者(須陪同者,限一名陪同)。
2.服務內容:以就醫(緊急醫療除外)、 就業(上下班除外)、就學(上下課除外)、洽公、社會參與等為目的。
3.預約方式:電話預約須於服務時間內;網路預約採全天候開放。
就醫時出示身障證明可優免掛號費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學雜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