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託本院人委會審查人體研究計畫之機構,對機構內之受試者保護政策應與本院一致(簽訂代審合約之機構,亦視同同意本院受試者保護政策)。
項目 |
內容 |
權責 |
6.1 |
訂定受試者保護政策與SOP(辦理倫理審查、試驗藥品管理、臨床試驗合約審查、教育訓練、內部稽核等。) |
本院(受試者保護中心) |
6.2 |
定期落實評估受試者保護工作情形 |
6.3 |
本院IRB建立管理利益衝突的程序且落實 |
6.4 |
設立諮詢窗口供機構內與機構外人士對受試者保護工作提供申訴、建言或諮詢 |
6.5 |
研究機構對於臨床試驗藥品及醫療器材有效管理 |
6.1~6.4 |
配合上述政策 |
委託代審機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