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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令碼 30987 健保碼 KC00990288
商品名 LUCENTIS 1.65MG(需事審) 藥品許可證 衛署菌疫輸字第000879號
中文名 樂舒晴注射劑 健保局藥理類別 52920000 其他眼耳鼻喉製劑
學名 Ranibizumab 外觀描述
外觀圖示
類別 INT 劑量 SYRINGE
抗生素 管制藥
仿單 LUCENTIS 1.65MG(事審)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S01LA04 ranibizumab

結構式
Ranibizumab 是由大腸桿菌細胞中經 DNA 重組技術所製成之擬人化單株抗體片段。
UpToDate UpToDate 連結
藥理作用
Ranibizumab是一種對抗人類血管內皮生長因子A (VEGF-A)的擬人化單株抗體片段。它能以高度親合力與VEGF-A同分異構物( 例如VEGF110、VEGF121與VEGF165) 結合,因此能夠預防VEGF-A與其受體VEGFR-1、VEGFR-2結合。VEGF-A若和受體結合,會導致內皮細
胞增生和血管新生作用,也會導致血管滲漏,這些作用都可能會使血管新生型( 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以及糖尿病性黃斑部水腫與視網膜靜脈阻塞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更加惡化。
適應症
Lucentis適用於:
(1) 治療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 。
(2) 治療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3) 治療視網膜靜脈阻塞(分支或中央視網膜靜脈; branch or central retinal vein occlusion; BRVO或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
用法用量
建議劑量為一次在玻璃體內注射 0.5毫克的 Lucentis。這相當於 一次注射 0.05毫升。注射至同一個眼球內的兩次劑量,至少需間隔 4 週。
起始劑量為每月治療一次並一直持續至達到最佳視力,及/或無疾病活性徵兆表現為止,例如:在繼續接受治療期間,視力沒有惡化和沒有其它疾病仍存在活性的症狀和徵兆。對於濕性 AMD、DME 與 RVO的病人,治療初期,可能需要每月一次連續三個月或更長期的注射治療。因此,眼科醫生應依據病人的視力檢查結果及/或解剖學參數,來決定視力監測頻率與治療的間隔。
以Lucentis與雷射光凝療法治療DME及視網膜分支靜脈阻塞 (BRVO)導致的黃斑部水腫
曾經有 Lucentis 與雷射光凝療法同時使用的經驗。在同一天施行 治療時,應於雷射光凝療法完成後至少 30 分鐘再施打 Lucentis。 Lucentis 可用於先前曾接受雷射光凝療法治療的病人。
藥動力學
吸收
經過一個月一次的Lucentis玻璃體注射,血管新生型AMD患者的血清ranibizumab濃度通常很低,最高濃度(Cmax) 通常不到足以阻斷VEGF生物活性濃度的50% (11 ∼ 27 ng/mL,經體外細胞增生方法所評估)。在0.05~1.0mg/eye的劑量濃度下,Cmax和劑量成正比。在每月一次的0.5mg/eye Lucentis 玻璃體內注射後,血清中ranibizumab的Cmax通常在注射後一天出現,預估通常介於0.79~2.90 ng/mL之間,而Cmin則通常介於0.07~0.49 ng/mL。
從有限的DME患者血清濃度分析顯示,相較於血管新生型AMD,無法排除DME患者有稍高的全身暴露量(systemic exposure)。RVO患者中的血清ranibizumab濃度,和在血管新生型AMD患者中所見類似或稍高。
分布與代謝
根據族群藥物動力學和給予0.5mg劑量治療之血管新生型AMD患者的ranibizumab血清清除分析,玻璃體內的平均排除半衰期約為9 天
副作用
頭痛、關節痛、眼壓升高、眼內發炎。
交互作用
尚未有正式的藥物交互作用研究報告。
禁忌

1. 對Lucentis主成分或任何賦形劑過敏者。 
2. 有或疑似眼睛或眼睛周圍感染者。
3. 有眼內發炎者。

給付規定
14.9.2.新生血管抑制劑 (Anti-angiogenic agents) : Anti-VEGF 如ranibizumab (Lucentis)、aflibercept (Eylea) (100/1/1、 101/5/1、102/2/1、103/8/1、104/5/1、105/2/1、105/7/1、105/11/1、105/12/1、106/4/1、106/12/1、108/4/1、109/2/1、109/3/1、109/6/1、109/12/1、112/2/1、112/3/1)
本類藥品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未曾申請給付本類藥品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一個月內之病眼最佳矯正視力(介於0.05~0.5(含)之間)、眼底彩色照片、FAG (fluorescein angiography)、OCT (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及相關病歷紀錄資料。
(2)經評估需續用者,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
3.限眼科專科醫師施行。
4.已產生中央窩下(subfoveal)結痂者不得申請使用。
5.限ranibizumab及aflibercept擇一申請,且未曾申請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或verteporfin(DME及CRVO除外)。(109/2/1、109/3/1)
6.須於第一次申請核准後5年內使用完畢。(109/2/1)
7.依疾病別另規定如下:
(1) 50歲以上血管新生型(濕性)年齡相關性黃斑部退化病變(wAMD): (101/5/1、105/12/1、109/2/1、109/6/1、109/12/1)
Ⅰ.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下列情況:(109/2/1)
i.血管新生型wAMD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advanced geographic atrophy者反應不佳。
ii.高度近視,類血管狀破裂症(angioid streaks),或其他非wAMD所造成視網膜中央窩(fovea)下之脈絡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CNV)
(101/5/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109/12/1)
(2)糖尿病引起黃斑部水腫 (diabetic macular edema, DME)之病變:(102/2/1、103/8/1、105/2/1、105/11/1、105/12/1、106/4/1、108/4/1、109/2/1、109/3/1、112/2/1、112/3/1)
Ⅰ.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 (105/2/1、105/12/1、109/2/1、112/2/1)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時,需檢附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低於10%。
Ⅳ.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iii.近三個月內之糖化血色素(HbA1c)數值應≦8.0%。(112/2/1)
Ⅴ.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因其他因素(如玻璃體牽引)所造成之黃斑部水腫不得申請使用。(108/4/1)
Ⅸ.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腎臟移植患者(但排除已洗腎個案),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近三個月內有關腎功能檢查(如BUN, creatinine)報告及彩色眼底照片可看出典型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及OCT呈現網膜水腫等相關資料,並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例如OCTA檢查結果須顯示血管灌流不全區域、中央微血管灌流缺損 (Dropout)、中央無血管區域(Avascular zone)變大等變化〕,則得以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12/3/1)
(3)多足型脈絡膜血管病變型黃斑部病變(polypoidal choroidal vasculopathy, PCV)之用藥:(104/5/1、105/11/1、105/12/1、106/12/1、109/2/1、109/6/1、109/12/1、112/2/1)
I.第一次申請時以8支為限,第二次申請為3支,第三次申請3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 (106/12/1、109/2/1、109/6/1)
Ⅱ.必須排除PCV進展至視網膜下纖維化或者反應不佳。(109/12/1)
Ⅲ.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及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且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09/12/1、112/2/1)
i.患眼最佳矯正視力與前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進步至少一行。(109/12/1、112/2/1)
ii.彩色眼底照片及OCT(或OCTA)檢查呈現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與第一次申請之治療期間比較有改善。(112/2/1)
iii.解剖學上仍有疾病活性者(如視網膜內積液、視網膜下積液、視網膜色素上皮層下積液、黃斑部出血,或黃班新生血管等病灶)。(109/12/1、112/2/1)
iv.ICGA、FAG事前審查時要求補附才需檢附。
(4)中央視網膜靜脈阻塞(C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1/1、105/12/1、108/4/1、109/2/1、109/3/1、112/2/1)
I.限18歲以上患者。
Ⅱ.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Ⅲ.第一次申請以5支為限,第二次申請5支,第三次申請4支,每眼給付以14支為限。(105/12/1、112/2/1)
IV.第一次申請治療後,患者治療成果不彰或對原申請藥物產生不良反應者,得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申請時需檢送第一次申請資料及再次申請前一個月內有黃斑水腫仍具臨床活性且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之相關資料。(109/3/1)
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Ⅵ.每人每眼申請更換給付不同作用機轉藥物以一次為限。(109/3/1)
Ⅶ.申請更換給付dexamethasone眼後段植入劑者,以2支為限。(109/3/1)
Ⅷ.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附有改善證明或須持續治療需求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5)病理性近視續發的脈絡膜血管新生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5/7/1、105/12/1、106/12/1、109/2/1)
Ⅰ.限超過600度近視。
Ⅱ.眼軸長大於26mm。
Ⅲ.因CNV病變而導致動態滲漏或中央視網膜內或視網膜下液。
IV.申請以一次為限,每眼最多給付3支。(109/2/1)
V.有下列情況者不得申請使用:
i.有中風病史。
ii.三個月內曾使用過類固醇眼內治療者。
(6)分支視網膜靜脈阻塞(BRVO)續發黃斑部水腫所導致的視力損害:(106/12/1、108/4/1、109/2/1、112/2/1)
Ⅰ.限18歲以上患者。
Ⅱ.第一次申請以3支為限,第二次申請4支,第三次申請2支,每眼給付以9支為限。 (109/2/1、112/2/1)
Ⅲ.中央視網膜厚度(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CRT)≧ 300μm。
IV.若患者腎功能不全(eGFR<45mL/min/1.73m2或serumcreatinine≧1.5mg/dL),或具有藥物過敏史者需檢附相關資料,得檢附足以證明其罹患疾病之光學共軛斷層血管掃描儀(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 OCTA)檢查結果代替FAG資料。(108/4/1)
Ⅴ.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請時,需檢附與第一次申請項目相同之各項最近檢查紀錄外,並檢送使用後有改善證明之相關資料。符合下列情況者方得以繼續治療:(112/2/1)
i.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8(不含)。(112/2/1)
ii.OCT檢查仍有黃斑部水腫(central retinal thickness, CRT)≧ 300μm),且OCT所測得黃斑中心厚度在治療期間,曾比前一次申請所測厚度至少減少10%。(112/2/1)
備註1:DME、CRVO、CNV及BRVO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一。(109/12/1)
備註2:wAMD及PCV事前審查申請表以附表二十九之二。(109/12/1)
注意事項
Lucentis治療過程中可能會導致暫時性視力障礙,影響駕車及操作機器的能力。有這些徵兆的患者,不可以駕車或使用機器直到這些暫時性的視力障礙消退。 
過量處理
於濕性AMD臨床試驗與上市後資料曾有意外劑量過高的報告。與這些報告案例有關之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眼壓升高、短暫眼盲、視力減退、角膜水腫、角膜疼痛與眼睛疼痛。若發生劑量過量,而主治醫師認為必要時,應監測眼壓並進行治療。
藥品保存方式
儲藏在冰箱(2°C 到 8°C);請勿冷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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