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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令碼 20815 健保碼 BC27086100
商品名 VEMLIDY 25MG 藥品許可證
中文名 韋立得膜衣錠 健保局藥理類別 08180820 Nucleoside and nucleotide reverse transcriptase
學名 Tenofovir Alafenamide 外觀描述
外觀圖示
類別 PHR 劑量 TAB
抗生素 管制藥
仿單 VEMLIDY 25MG(自費)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J05AF13 tenofovir alafenamide

結構式
Tenofovir alafenamide structure.svg
Tenofovir Alafenamide
UpToDate UpToDate 連結
藥理作用
Tenofovir alafenamide 為tenofovir 的氨基磷酸酯前驅藥(2'-去氧腺苷單磷酸類似物)。Tenofovir alafenamide 是一種親脂且可滲透細胞之化合物,會透過被動擴散作用及肝臟吸收運輸蛋白OATP1B1與OATP1B3的作用進入初級肝細胞。然後tenofovir alafenamide會被轉化成tenofovir,主要是透過初級肝細胞中之羧酸酯酶1(CES1)的水解作用。細胞內的tenofovir 隨後會再經細胞激酶的磷酸化作用形成具藥理活性的代謝物tenofovir diphosphate。Tenofovir diphosphate 會透過HBV反轉錄酶的作用嵌入病毒DNA,導致DNA鏈終止,從而抑制HBV的複製作用
Tenofovir diphosphate是一種弱效的哺乳動物DNA聚合酶(包括粒線體DNA聚合酶γ)抑制劑,且在細胞培養試驗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其具有粒線體毒性。
適應症
適用於治療代償性(compensated)成人慢性B型肝炎。
用法用量
建議劑量為每日一次隨食物口服25毫克。
副作用
1. 乳酸中毒/ 嚴重肝臟腫大合併脂肪肝。
2. B型肝炎嚴重急性惡化。
3. 新發生的腎功能受損或腎功能受損惡化。
交互作用
VEMLIDY乃是P醣蛋白(P-gp)與BCRP的作用受質。會強效影響P-gp 與BCRP之活性的藥物可能會導致tenofovir alafenamide 的吸收發生變化。會誘導 P-gp 之活性的藥物預期會降低tenofovir alafenamide 的吸收,從而導致tenofovir alafenamide 的血中濃度下降,這可能會導致VEMLIDY的療效喪失。將VEMLIDY和其他會抑制P-gp與BCRP的藥物合併投予可能會提高tenofovir alafenamide 的吸收及血中濃度。
禁忌
無。
給付規定

10.7.3.Tenofovir alafenamide (如Vemlidy):(92/10/1、93/2/1、93/8/1、94/10/1、95/10/1、95/11/1、97/8/1、98/11/1、99/5/1、99/7/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7/2/1、108/2/1、108/5/1、109/1/1、109/7/1、110/3/1、111/3/1、111/9/1、112/10/1)
用於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HBsAg(+)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telbivudine、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治療,其給付療程如下:(98/11/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8/5/1、111/3/1)
(1)HBeAg陽性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2)HBeAg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Entecavir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HBsAg(+),或HBsAg(-)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者:(98/11/1、110/3/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者,自移植前7天內可開始預防性使用,或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98/11/1、110/3/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型肝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99/7/1、110/3/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可檢驗到血清HBV DNA。(110/3/1)
Ⅱ.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且血小板< 120,000/μL,或肝硬度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110/3/1)
註:以肝硬度超音波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等於F4之定義: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 12 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 1.98。(110/3/1)
(6)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104/12/1)
Ⅰ.捐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移植捐贈者後開始使用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HBV DNA;若捐贈者符合10.7.3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規範給付。
Ⅱ.受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或捐贈來源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受贈者可在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後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給付使用抗B型肝炎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7)血清HBV DNA≧ 106 IU/mL之懷孕者,可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telbivudine或tenofovir disoproxil,直至產後4週。(107/2/1、108/5/1)
(8)確診為肝癌並接受根除性治療且可檢驗到血清HBV DNA,可長期使用,直至肝癌復發且未能再次接受根除性治療止。(108/2/1、110/3/1)
註:
a.根除性治療包括手術切除、肝臟移植、射頻燒灼(radiofrequency ablation) 、局部酒精注射及微波消融(microwave ablation)、冷凍治療(cryotherapy)。(109/1/1)
b.已符合肝硬化給付條件可長期使用者,不在此限。
(9)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110/3/1)
Ⅰ.預防使用:HBsAg(+)者,於接受下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前一週起,至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免疫抑制藥物如下列:
i.Rituximab。
ii.Anthracycline類衍生物。
iii.中高劑量類固醇(指prednisolone≧ 20mg/day或相當之劑量,使用時問超過4週。)
Ⅱ.HBsAg(+)者,或HBsAg(-)但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者,於接受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後B型肝炎發作,開始給付使用抗病毒藥物治療,給付至免疫抑制劑停用後6個月。
3.HBsAg(+)超過6個月(或IgM anti-HBc為陰性)及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93/8/1、95/11/1、98/11/1、99/5/1、106/1/1、110/3/1)
(1)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
(2)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93/8/1、98/11/1)
(3)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者,其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3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HBV DNA≧ 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110/3/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4.HBsAg(+)超過6個月(或IgM anti-HBc為陰性)及HBeAg(-),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其療程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93/8/1、95/11/1、98/11/1、106/1/1、106/4/1、110/3/1、112/10/1))
(1)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ALT≧ 2X) (Fofnir、Hepwin、Sebivo、Ricovir、Hepuri、Virclean、Teno B、Tenof、Viread、Livepro、Lamidine、Hepar-Pro、Baravir、Hepato-Ease、Barazer、Becavir等則需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 3 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 2 倍以上(ALT≧ 2X)),且血清 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93/8/1、 95/11/1、98/11/1、112/10/1)
(2)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 F2(Fofnir、Hepwin、Sebivo、Ricovir、Hepuri、Virclean、Teno B、Tenof、Viread、Livepro、Lamidine、Hepar-Pro、Baravir、Hepato-Ease、Barazer、Becavir等則需肝纖維化程度大於或等於F3),其 ALT 值半年有兩次以上(間隔大於 3 個月)大於正常值上限(ALT>X),且血清HBV DNA≧ 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 HBcAg陽性。(110/3/1、112/10/1)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2之定義為:(112/10/1)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8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5。
Ⅱ.Fibrosis-4 (FIB-4) ≧2.1,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5.若上述治療中出現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抗藥性病毒株,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B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 1至4項。(98/11/1、99/5/1、99/7/1、102/2/1、104/12/1)
6.符合第3至4項條件者,若使用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104/12/1、110/3/1)
7.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111/9/1)
(1)醫院:
Ⅰ.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Ⅱ.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111/9/1)
Ⅲ.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B型或C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Ⅰ.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Ⅱ.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10.7.4.Tenofovir alafenamide (如Vemlidy):(95/9/1、95/10/1、97/8/1、98/11/1、99/5/1、99/7/1、102/2/1、104/12/1、106/1/1、106/4/1、108/5/1、109/7/1、111/9/1)
用於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之條件如下:
1.經使用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或1.0mg、telbivudine治療或預防B型肝炎發作出現抗藥株(指於治療中一旦HBV DNA從治療期間之最低值上升超過一個對數值(1 log IU/mL),以下條件擇一給付:(98/11/1、99/5/1、102/2/1、104/12/1、106/4/1)
(1)得以原治療藥物再加上adefovir進行合併救援治療(rescue therapy);(95/9/1、95/10/1、97/8/1、98/11/1、99/5/1、99/7/1、106/4/1)
(2)改用entecavir 1.0mg(僅限於lamivudine產生抗藥性之病人)單一藥物治療;(98/11/1、99/5/1、99/7/1、106/4/1)
(3)以Interferon alpha-2a(如Roferon-A)或interferon alpha-2b(如Intron A)或 peginterferon alfa-2a(如Pegasys)治療1年。(98/11/1、99/5/1、99/7/1)
(4)改用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單一藥物治療。(104/12/1、106/4/1、108/5/1)
(5)原已接受其他口服抗病毒藥物救援治療,治療期間出現抗藥株,或治療未達預期之病毒學反應,得改以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單一藥物救援治療。(104/12/1、106/4/1、108/5/1)
2.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或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單一藥物再治療,或以干擾素再治療1年。(99/7/1、104/12/1、106/1/1、106/4/1、108/5/1)
3.慢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帶原者:
(1)肝硬化之病患。(99/7/1)
(2)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發作或接受肝臟移植,須持續接受免疫抑制劑時。(95/10/1、97/8/1、99/5/1)上述病患長期使用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以治療或預防B型肝炎發作,若出現抗藥性病毒株者,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1項。(95/10/1、97/8/1、99/5/1、 99/7/1、102/2/1)
4.臨床上若產生多重抗藥病毒株時可給予tenofovir disoproxil或tenofovir alafenamide單一藥物治療,或合併entecavir 1.0mg及tenofovir disoproxil治療,或合併entecavir 1.0mg及tenofovir alafenamide治療。(104/12/1、106/4/1、108/5/1)
註:多重抗藥病毒株指病毒對lamivudine、telbivudine、entecavir或adefovir產生二種(含)藥物以上之抗藥性。(104/12/1)
5.前述以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給付療程依HBeAg(+)或HBeAg(-)而定:HBeAg(+)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HBeAg(-)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再次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治療次數。(106/4/1)
6.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109/7/1、111/9/1)
(1)醫院:
Ⅰ.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Ⅱ.醫師資格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血液病專科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師、癌症相關科醫師、符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及風濕免疫科專科醫師之專任或兼任專科醫師。(111/9/1)
Ⅲ.前開非消化系專科醫師,需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惟愛滋病毒感染患者併有B型或C肝炎感染者,得由其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師開立處方。
(2)基層院所:
Ⅰ.須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專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Ⅱ.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科兼任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惟離島地區(如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蘭嶼鄉、台東縣綠島鄉)內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亦得開立處方。
◎附表三十四:肝炎治療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及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

警語
曾有在使用核苷類似物期間發生乳酸中毒及嚴重肝臟腫大合併脂肪肝(包括死亡病例)的報告。
停用抗B型肝炎藥物(包括VEMLIDY)可能會導致B型肝炎嚴重急性惡化。對停用抗 B型肝炎藥物(包括VEMLIDY)的患者,應嚴密監測肝功能,並進行臨床與實驗室追蹤至少數個月。在適合的情況下,可能須重新開始使用抗B型肝炎藥物。
過量處理
如果用藥過量,應監視患者是否出現毒性反應的跡象。VEMLIDY使用過量時的處置方式為一般的支持性措施,包括監測生命徵象與觀察患者的臨床狀態。血液透析可有效移除tenofovir,萃取係數約為54%。
藥品保存方式
請存放於30°C( 86°F)以下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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