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得為人體試驗委員會委員
2. 經授權後得代理行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責。
3. 主任委員請假期間由執行秘書代理職務。
4. 監督人體試驗委員會的行政業務及評鑑相關事宜。
5. 監督及管理委員會各小組之運作,與經核准計劃之執行進度。
6. 至少須每兩年檢視標準作業程序,並視需要提出修正建議。隨時就法律與倫理規範提出對現行作業流程的修正建議。擔任標準作業程序小組。
7. 維持文件的機密性和本會會議的決議。
8. 建議新計畫書之審查委員及獨立諮詢專家名單。
9. 與計畫主持人溝通及初步處理受試者之查詢或抱怨。
10. 主任委員授權下負責檢視分案指派委員審查、審查類型及判定送審計畫是否符合簡易審查適用範圍、一般審查及免除審查。
11. 主任委員授權下負責檢視分案指派委員審查、審查類型及判定送審變更案、期中報告、結案報告等。
12. 主任委員授權下判定嚴重的不良反應事件報告審查及試驗偏離事件報告。
13. 處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指派之相關事項。
14. 職務代理人為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授權資深委員代理。
15. 簽署各項公文。
16. 處理本會之交辦事項,確認行政事務的進行。
17. 代表本會對外聯絡相關事宜。
18. 舉辦相關教育訓練活動。每年應接受人體試驗相關之講習訓練12小時。
19. 誠實告知自身與所審查案件有關的利益衝突。簽署並遵守人體試驗相關之隱私及保密協定,並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