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99年度第四季審查會議中表決對欲於本院執行研究之主持人訓練證明要求如下:
★學術研究案(修訂)
計畫及協同主持人須有3年內之訓練證明,包括GCP、JIRB 核發之主持人訓練證書或醫學倫理相關之課程訓練證明。
★藥品及醫療器材研究案(重申)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01 月06 日衛署藥字第0930338510號令訂定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CP)第30條規定「試驗主持人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及能力,並具備適當執行臨床試驗之經驗」。
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8026557號令訂定之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三、執行國內藥品臨床試驗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
(一)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二)3年內未受醫師法第25修醫師懲戒之確定處分。
(三)3年內未曾於擔任試驗主持人時,因重大或持續違反GCP者。
(四)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五)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六)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未完成以上之教育訓練者,不得申請及執行人體試驗相關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