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品查詢
外觀圖示:
外觀描述:
白色乾粉、透明玻璃小瓶
醫令代碼:
30886
商品名:
ANDASON ★100MG(健保事審)
中文名:
好佑定凍晶注射劑
學名:
Azacitidine
劑型:
VIAL
孕婦用藥分級:
D 級
健保碼:
AC58979255
藥品許可證:
衛部藥製字第058979號
仿單下載: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結構式 :
Azacitidine
UpToDate:
藥理作用 :
一般認為 Azacitidine乃是透過多重機制來發揮其抗腫瘤作用,包括骨髓中的異常造血細胞產生細胞毒性作用,以及 DNA 低甲基化作用。
適應症:
1.治療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的病患High Risk MDS: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2.Azacitidine適用於治療65歲(含)以上、不適合接受HSCT或密集化學治療、且骨髓芽細胞比例>30%的AML成人患者(依據WHO分類)。
2.Azacitidine適用於治療65歲(含)以上、不適合接受HSCT或密集化學治療、且骨髓芽細胞比例>30%的AML成人患者(依據WHO分類)。
用法用量:
1.第一個治療週期的建議起始劑量為連續7天每天皮下注射一次 75mg/m2體表面積,然後休息21天(共28天治療週期)。
2.建議至少要治療6個週期,只要患者仍可獲得治療效益即應持續治療,或是持續治療至出現疾病惡化的現象為止。
用法
皮下投予
應輪換使用不同的注射部位(上臂、大腿或腹部)。新的注射位置與先前的注射位置應相距至少2.5公分,且切勿注入有觸痛、瘀傷、發紅或變硬現象的區域。
靜脈投予
用於靜脈投予,應在10~40分鐘內投予所有劑量。且必須在 azactidine 調配後60分鐘內完成投予。
2.建議至少要治療6個週期,只要患者仍可獲得治療效益即應持續治療,或是持續治療至出現疾病惡化的現象為止。
用法
皮下投予
應輪換使用不同的注射部位(上臂、大腿或腹部)。新的注射位置與先前的注射位置應相距至少2.5公分,且切勿注入有觸痛、瘀傷、發紅或變硬現象的區域。
靜脈投予
用於靜脈投予,應在10~40分鐘內投予所有劑量。且必須在 azactidine 調配後60分鐘內完成投予。
副作用:
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與白血球減少症、胃腸道事件(包括噁心、嘔吐)、注射部位反應(包括發燒)。
交互作用:
尚無相關交互作用研究。
禁忌:
1.對活性成分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2.晚期惡性肝臟腫瘤。
3.餵哺母乳。
2.晚期惡性肝臟腫瘤。
3.餵哺母乳。
警語:
1.使用azacitidine治療會伴隨發生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尤其是在最初2個治療週期期間。應視需要檢測全血球計數,藉以監視治療反應與毒性。
2.如果出現發燒反應或出血的徵兆與症狀,應立即通報。
3.曾有發生腎功能異常的報告,包括血清肌酸酐升高、腎衰竭及死亡。如果出現少尿或無尿的現象,應立即通報。
4.在開始治療之前及每個治療週期之前,都應先檢驗肝功能、全血球計數,之後亦應視需要進行檢測。
5.應謹慎使用於有嚴重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患有臨床表現不穩定之心臟病或肺病的患者。
6.曾有發生壞死性筋膜炎的報告,包括死亡病例。對發生壞死性筋膜炎的患者,應停用並立即施以適當治療。
2.如果出現發燒反應或出血的徵兆與症狀,應立即通報。
3.曾有發生腎功能異常的報告,包括血清肌酸酐升高、腎衰竭及死亡。如果出現少尿或無尿的現象,應立即通報。
4.在開始治療之前及每個治療週期之前,都應先檢驗肝功能、全血球計數,之後亦應視需要進行檢測。
5.應謹慎使用於有嚴重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患有臨床表現不穩定之心臟病或肺病的患者。
6.曾有發生壞死性筋膜炎的報告,包括死亡病例。對發生壞死性筋膜炎的患者,應停用並立即施以適當治療。
注意事項:
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
Azacitidine治療與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有關。應視情況進行全血血球計數,以監測反應及毒性,但每次療程前至少要檢測一次。在給予第一次療程之建議劑量後,後續療程的劑量,應根據用法用量所述最低計數及血液學反應,予以減量或延後療程。
Azacitidine治療與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及血小板減少症有關。應視情況進行全血血球計數,以監測反應及毒性,但每次療程前至少要檢測一次。在給予第一次療程之建議劑量後,後續療程的劑量,應根據用法用量所述最低計數及血液學反應,予以減量或延後療程。
藥品保存方式:
1. Andason 僅供單次使用,並且不含任何防腐劑。剩餘藥液應以適當的方式丟棄。
2. 未調配的注射瓶儲存於25℃以下。
2. 未調配的注射瓶儲存於25℃以下。
給付規定:
9.44.Azacitidine:(102/1/1、111/5/1、111/8/1、112/2/1、112/8/1、114/3/1、114/5/1、114/8/1、114/10/1、114/12/1)
9.44.1.Azacitidine 注射劑(如Vidaza):(102/1/1、111/5/1、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1)初次申請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續用不需再事前審查,惟病歷應留存確診之病理或影像診斷證明等報告(包括每4個月一次骨髓檢查報告以及CBC/DC報告),並記錄治療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個月一次臨床療效評估摘要)。(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2)使用本藥品之病患,倘疾病惡化至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即停藥。(102/12/1、114/12/1)
(3)不得併用venetoclax或轉換為口服劑型之azacitidine成分藥品。(114/12/1)
(4)本藥品與decitabine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若因無法耐受 decitabine而轉換至本藥品時需事前申請。使用本藥品無效後,不得再申請decitabine。(111/5/1)
2.Azacitidine(除Winduza及Azacitidine Lyophilized Inj 100mg"GBC"以外)併用venetoclax,使用於無法接受高強度化學治療之初診斷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病人。(114/8/1)
(1)需具有下列I.或Ⅱ.的條件之一:
I.75歲以上。
Ⅱ.18歲以上但未滿75歲時,需ECOG performance status為 2 或 3,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具有心臟衰竭治療病史,且left ventricle ejection fraction (LVEF)<50%。
?.具慢性肺部疾病史,且 DLCO<65%。
?.具肝功能異常:Bilirubin level 在1.5-3.0倍正常值間。
(2)需未曾因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接受過azacitidine或decitabine治療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4)最多給付6個療程。
9.44.1.Azacitidine 注射劑(如Vidaza):(102/1/1、111/5/1、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1)初次申請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續用不需再事前審查,惟病歷應留存確診之病理或影像診斷證明等報告(包括每4個月一次骨髓檢查報告以及CBC/DC報告),並記錄治療相關臨床資料(如每4個月一次臨床療效評估摘要)。(111/8/1、112/2/1、112/8/1、114/3/1、114/8/1、114/12/1)
(2)使用本藥品之病患,倘疾病惡化至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即停藥。(102/12/1、114/12/1)
(3)不得併用venetoclax或轉換為口服劑型之azacitidine成分藥品。(114/12/1)
(4)本藥品與decitabine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若因無法耐受 decitabine而轉換至本藥品時需事前申請。使用本藥品無效後,不得再申請decitabine。(111/5/1)
2.Azacitidine(除Winduza及Azacitidine Lyophilized Inj 100mg"GBC"以外)併用venetoclax,使用於無法接受高強度化學治療之初診斷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病人。(114/8/1)
(1)需具有下列I.或Ⅱ.的條件之一:
I.75歲以上。
Ⅱ.18歲以上但未滿75歲時,需ECOG performance status為 2 或 3,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具有心臟衰竭治療病史,且left ventricle ejection fraction (LVEF)<50%。
?.具慢性肺部疾病史,且 DLCO<65%。
?.具肝功能異常:Bilirubin level 在1.5-3.0倍正常值間。
(2)需未曾因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接受過azacitidine或decitabine治療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4)最多給付6個療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