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品查詢
外觀圖示:
外觀描述:
淺棕色橢圓形雙凸面膜衣錠劑,一面壓印「AZ 80」字樣。
醫令代碼:
20258
商品名:
TAGRISSO ★ 80MG(健保事審)
中文名:
泰格莎膜衣錠
學名:
Osimertinib
劑型:
TAB
健保碼:
BC26968100
藥品許可證:
衛部藥輸字第026968號
仿單下載: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結構式 :
Osimertinib
N(- 2- { 2dimethylaminoethylmethylamino} -4-methoxy-5-{[4-(1-methylindol-3-yl)pyrimidin-2yl ] amino} phenyl)prop-2-enamide mesylate
UpToDate:
藥理作用 :
Osimertinib是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的激酶抑制劑,它在濃度比原生型低約9倍時,不可逆地結合某些EGFR突變形式(T790M、L858R、和外顯子19缺失)。在培養細胞和動物腫瘤移植模型,osimertinib對帶有EGFR突變(T790M/L858R、L858R、T790M/外顯子19缺失、和外顯子19缺失)和在較小程度上原生型EGFR放大的NSCLC系表現出抗腫瘤活性。Osimertinib 口服給藥後,曾在血漿中鑒定出兩種具藥理活性的代謝物(AZ7550和AZ5104,其在循環中的濃度約為原藥的10%),具有與osimertinib相似的抑制作用。AZ7550的效力與osimertinib相似,而AZ5104對外顯子19缺失和T790M突變(約8倍)和原生型(約15倍)EGFR的效力更大。在體外試驗,osimertinib在臨床相關濃度也會抑制HER2、HER3、HER4、ACK1和BLK的活性。
適應症:
TAGRISSO (osimertinib) 適用於腫瘤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 NSCLC 病人的第一線治療。
TAGRISSO適用於治療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NSCLC在EGFR TKI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的病人。
TAGRISSO適用於治療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NSCLC在EGFR TKI治療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的病人。
用法用量:
TAGRISSO的建議劑量為每日一次80 毫克,直到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毒性為止。
TAGRISSO可在每日相同時段空腹或與食物併用。
若錯過一劑TAGRISSO,請勿補服錯過的劑量,按照服藥時間表服用下一劑。
有固體吞嚥困難病人的給藥
只可將錠劑於約50 mL非碳酸水中,攪拌直到錠劑崩散後立即喝下。製備期間不要壓碎、加熱或用超音波震碎。再以120-240 mL水沖洗容器後立即喝下。若需要由鼻胃管投藥,將錠劑崩散於 15mL非碳酸水中,另以15 mL的開水沖洗殘餘藥並移至灌食空針,將30mL的藥品液體依鼻胃管使用說明進行給藥,再以適量的開水沖洗管道。
TAGRISSO可在每日相同時段空腹或與食物併用。
若錯過一劑TAGRISSO,請勿補服錯過的劑量,按照服藥時間表服用下一劑。
有固體吞嚥困難病人的給藥
只可將錠劑於約50 mL非碳酸水中,攪拌直到錠劑崩散後立即喝下。製備期間不要壓碎、加熱或用超音波震碎。再以120-240 mL水沖洗容器後立即喝下。若需要由鼻胃管投藥,將錠劑崩散於 15mL非碳酸水中,另以15 mL的開水沖洗殘餘藥並移至灌食空針,將30mL的藥品液體依鼻胃管使用說明進行給藥,再以適量的開水沖洗管道。
副作用:
最常見的不良反應為腹瀉、皮疹、皮膚乾燥、指甲毒性、口腔炎、食慾減低。
藥物動力學:
吸收
Osimertinib投藥後大約在6小時(範圍3-24小時)達到最高血中濃度。
分佈
Osimertinib 的穩定態平均分佈體積 (Vss/F) 為 918 L。
Osimertinib的血漿蛋白結合率約為95%。
排除
Osimertinib血漿濃度隨時間降低,依據族群藥物動力學估算,osimertinib的平均半衰期為48小時,口服清除率(CL/F)為14.3(L/h)。
代謝
體外試驗顯示,osimertinib的主要代謝路徑為氧化(主要是 CYP3A4)和去甲基化。依據體外試驗,TAGRISSO口服給藥後,於血漿中鑒定出兩種具藥理活性代謝物 (AZ7550 和 AZ5104)。這兩種代謝物(AZ5104 和 AZ7550)的幾何平均暴露量(AUC)約為osimertinib穩定狀態暴露量的 10%。
排泄
Osimertinib主要由糞便排出(68%),少量由尿液排出(14%)。原態 osimertinib 約佔排除量的2%。
Osimertinib投藥後大約在6小時(範圍3-24小時)達到最高血中濃度。
分佈
Osimertinib 的穩定態平均分佈體積 (Vss/F) 為 918 L。
Osimertinib的血漿蛋白結合率約為95%。
排除
Osimertinib血漿濃度隨時間降低,依據族群藥物動力學估算,osimertinib的平均半衰期為48小時,口服清除率(CL/F)為14.3(L/h)。
代謝
體外試驗顯示,osimertinib的主要代謝路徑為氧化(主要是 CYP3A4)和去甲基化。依據體外試驗,TAGRISSO口服給藥後,於血漿中鑒定出兩種具藥理活性代謝物 (AZ7550 和 AZ5104)。這兩種代謝物(AZ5104 和 AZ7550)的幾何平均暴露量(AUC)約為osimertinib穩定狀態暴露量的 10%。
排泄
Osimertinib主要由糞便排出(68%),少量由尿液排出(14%)。原態 osimertinib 約佔排除量的2%。
交互作用:
強效CYP3A4 誘導劑會降低osimertinib 的暴露量。Osimertinib 會增加乳癌抗性蛋白質(BCRP)受質的暴露量。
禁忌:
無。
注意事項:
告知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TAGRISSO治療期間和服用末次劑量後6週內採取有效避孕措施。告知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在服用末次劑量後4個月內採取有效避孕措施。
藥品保存方式:
儲存於25°C以下之鋁箔盒裝內。
給付規定:
9.80.Osimertinib (如Tagrisso):(109/4/1、109/6/1、109/10/1、111/4/1、113/6/1、113/10/1、115/8/1)
1.限單獨使用於:
(1) 具有EGFR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IIIB、IIIC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111/4/1、113/10/1)
(2)先前已使用過EGFR標靶藥物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dacomitinib治療失敗,且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109/10/1)
2.使用注意事項:(109/10/1、111/4/1、113/6/1、113/10/1、115/8/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或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檢附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113/10/1)
III.再次申請時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復發或產生不可接受之毒性,即不得再次申請。
(2)用於第一線治療用藥:與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dacomitinib及aumolertin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如需更換使用本藥品,必須符合本藥品具有EGFR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IIIB、IIIC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109/6/1、111/4/1、113/10/1、115/8/1)
(3)用於第二線治療用藥:須符合本藥品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及檢附曾經接受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dacomitinib治療之證明,以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與aumolertinib擇一使用,除因耐受不良,不得互換。(109/10/1、113/10/1、115/8/1)
(4)每日限用1粒。
1.限單獨使用於:
(1) 具有EGFR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IIIB、IIIC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之第一線治療。 (111/4/1、113/10/1)
(2)先前已使用過EGFR標靶藥物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dacomitinib治療失敗,且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之非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治療。(109/10/1)
2.使用注意事項:(109/10/1、111/4/1、113/6/1、113/10/1、115/8/1)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II.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肺腺癌或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檢附EGFR基因檢測結果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113/10/1)
III.再次申請時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每次處方以4週為限,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每8至12週需進行完整療效評估(如胸部X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復發或產生不可接受之毒性,即不得再次申請。
(2)用於第一線治療用藥:與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dacomitinib及aumolertinib僅得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如需更換使用本藥品,必須符合本藥品具有EGFR Exon 19 Del或Exon 21 L858R基因突變之局部侵犯性或轉移性(即為IIIB、IIIC期或第Ⅳ期)肺腺癌病患。(109/6/1、111/4/1、113/10/1、115/8/1)
(3)用於第二線治療用藥:須符合本藥品具有EGFR T790M基因突變,及檢附曾經接受gefitinib、erlotinib、afatinib或dacomitinib治療之證明,以及目前又有疾病惡化之影像診斷證明(如胸部X光、電腦斷層或其他可作為評估的影像),此影像證明以可測量(measurable)的病灶為優先,如沒有可以測量的病灶,則可評估(evaluable)的病灶亦可採用。與aumolertinib擇一使用,除因耐受不良,不得互換。(109/10/1、113/10/1、115/8/1)
(4)每日限用1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