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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圖示:
外觀描述:
橘黃色橢圓膜衣錠,錠劑中間有刻痕,另一面刻有『400』字樣。
醫令代碼:
20882
商品名:
ALVOTINIB ★ 400MG(依診斷事審)
中文名:
艾亭寧膜衣錠
學名:
Imatinib
劑型:
TAB
孕婦用藥分級:
D 級
健保碼:
BB26614100
藥品許可證:
衛部藥輸字第026614號
仿單下載: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結構式 :
Imatinib
4-[(4-methylpiperazin-1-yl)methyl]-N-[4-methyl-3-[(4-pyridin-3-ylpyrimidin-2-yl)amino]-phenyl]-benzamide
UpToDate:
藥理作用 :
Imatinib 為小分子蛋白酪氨酸激酶抑制劑(small molecule protein-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可有效抑制 BCR-ABL 激酶及許多酪氨酸激酶受體: KIT 為幹細胞因子受體癌因子是 KIT 前致癌基因 (KIT proto-oncogene),膠原蛋白的接受器(DDR1 及 DDR2),群落刺激因子(CSF-1R) and the 血小板衍 生生長因子α 和β(PDGFR-alpha 及 PDGFR-beta) 所產生的蛋白質。Imatinib 亦可抑制受到調節不良激酶活性影響之細胞訊號產生。
適應症:
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 ALPHA- 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CML) 患者。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用於治療初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 的病人。
1. 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 且併用化療之成年及兒童患者 。
2. 做為治療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 之單一療法。
3. 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 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 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患者。
4. 治療患有系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SM),限具 FIP1L1-PDGFR 基因變異且不具有 c-Kit 基因D816V 突變之成人患者。
5. 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 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 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 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
6. 作為成人 KIT(CD 117) 陽性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 7. 治療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 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1. 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 且併用化療之成年及兒童患者 。
2. 做為治療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 之單一療法。
3. 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 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 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患者。
4. 治療患有系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SM),限具 FIP1L1-PDGFR 基因變異且不具有 c-Kit 基因D816V 突變之成人患者。
5. 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 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 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 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
6. 作為成人 KIT(CD 117) 陽性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 7. 治療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 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
用法用量:
Imatinib 應分別由對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或胃腸道基質瘤病人有治療經驗的醫師處方使用。處方之劑量應為口服,每日一次,配合一大杯水於餐中服用。
每日所需劑量若為 400 毫克或 600 毫克,則每日服用一次,若為 800 毫克,則每日二次,每次400 毫克於早晚服用。無法吞服膜衣錠之病人,可將錠劑泡在一大杯水或蘋果汁中服用。可將所需服用的劑量的錠劑泡在適當體積之液體中(100 毫克之錠劑泡於大約50 公撮之液體中,400 毫克之錠劑泡於大約200 公撮之液體中) 並以湯匙攪拌。懸浮液應在錠劑崩解後立即服用。
治療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劑量
對於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 毫克 Imatinib;加速期或急性轉化期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600 毫克 Imatinib。
治療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劑量
對於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成人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600 毫克 Imatinib。
治療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骨髓增生性疾病的劑量對於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骨髓增生性疾病的成人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 毫克 Imatinib。
治療系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的劑量
對於具有 FIP1L1-PDGFR 基因變異且無 D816V KIT 基因突變的系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成人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毫克 Imatinib。
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狀群/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的劑量
對於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狀群/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毫克 Imatinib。
治療胃腸道基質瘤的劑量
對無法手術切除或已經轉移的胃腸道基質瘤病人,Imatinib 的建議劑量是每天 400 毫克。對於經評估證實未達到足夠療效且沒有藥物副作用發生的病人,可以考慮將劑量從 400 毫克增加到 600 毫克或 800 毫克。
治療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的劑量
對於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 至 800 毫克 Imatinib。
每日所需劑量若為 400 毫克或 600 毫克,則每日服用一次,若為 800 毫克,則每日二次,每次400 毫克於早晚服用。無法吞服膜衣錠之病人,可將錠劑泡在一大杯水或蘋果汁中服用。可將所需服用的劑量的錠劑泡在適當體積之液體中(100 毫克之錠劑泡於大約50 公撮之液體中,400 毫克之錠劑泡於大約200 公撮之液體中) 並以湯匙攪拌。懸浮液應在錠劑崩解後立即服用。
治療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劑量
對於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 毫克 Imatinib;加速期或急性轉化期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600 毫克 Imatinib。
治療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劑量
對於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成人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600 毫克 Imatinib。
治療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骨髓增生性疾病的劑量對於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骨髓增生性疾病的成人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 毫克 Imatinib。
治療系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的劑量
對於具有 FIP1L1-PDGFR 基因變異且無 D816V KIT 基因突變的系統性肥大細胞增生症成人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毫克 Imatinib。
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狀群/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的劑量
對於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狀群/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毫克 Imatinib。
治療胃腸道基質瘤的劑量
對無法手術切除或已經轉移的胃腸道基質瘤病人,Imatinib 的建議劑量是每天 400 毫克。對於經評估證實未達到足夠療效且沒有藥物副作用發生的病人,可以考慮將劑量從 400 毫克增加到 600 毫克或 800 毫克。
治療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的劑量
對於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的病人,建議每天使用 400 至 800 毫克 Imatinib。
副作用:
最常被報告與藥物有關的副作用為輕微的噁心、嘔吐、腹瀉、肌 肉痛、肌肉痙攣及皮疹。
藥物動力學:
吸收
Imatinib 的平均絕對生體可用率為 98%,血漿中 imatinib 曲線下面積的變異係數介於 40-60%之間。當與高脂肪食物同時使用時,imatinib 的吸收率較空腹時稍許地減少(血中最高濃度降低11%,到達最高血中濃度的時間期則延長為 1.5 小時);其曲線下面積稍微地減少 7.4%。
分佈
根據體外試驗,如在臨床上使用的 imatinib 濃度下,其與血漿蛋白質的結合能力大約是 95%,大部份是與白蛋白及 alpha-acid- 醣蛋白結合,另外少許與脂蛋白結合。
生物轉化/代謝
在人體內,imatinib 主要的循環代謝物為 N-demethylated piperazine 衍生物(CGP 71588),其在體外測得的效力與原藥類似,此代謝產物的血漿曲線下面積只有 imatinib 的 16%。N-demethylated 代謝物和血漿蛋白結合與原藥類似。
排泄
根據口服 14C 標記 imatinib 後,大約有 81% 的 imatinib 於 7 天之內排泄於糞便(劑量的 68%) 及
尿液(劑量的 13%) 中,大約 25% 的劑量以未改變之原型排泄出體外(5% 於尿液中,20% 於糞便中),其餘則以代謝物的方式排除。
血漿中由單劑量PK研究可估計平均排除半衰期為13.5小時。
Imatinib 的平均絕對生體可用率為 98%,血漿中 imatinib 曲線下面積的變異係數介於 40-60%之間。當與高脂肪食物同時使用時,imatinib 的吸收率較空腹時稍許地減少(血中最高濃度降低11%,到達最高血中濃度的時間期則延長為 1.5 小時);其曲線下面積稍微地減少 7.4%。
分佈
根據體外試驗,如在臨床上使用的 imatinib 濃度下,其與血漿蛋白質的結合能力大約是 95%,大部份是與白蛋白及 alpha-acid- 醣蛋白結合,另外少許與脂蛋白結合。
生物轉化/代謝
在人體內,imatinib 主要的循環代謝物為 N-demethylated piperazine 衍生物(CGP 71588),其在體外測得的效力與原藥類似,此代謝產物的血漿曲線下面積只有 imatinib 的 16%。N-demethylated 代謝物和血漿蛋白結合與原藥類似。
排泄
根據口服 14C 標記 imatinib 後,大約有 81% 的 imatinib 於 7 天之內排泄於糞便(劑量的 68%) 及
尿液(劑量的 13%) 中,大約 25% 的劑量以未改變之原型排泄出體外(5% 於尿液中,20% 於糞便中),其餘則以代謝物的方式排除。
血漿中由單劑量PK研究可估計平均排除半衰期為13.5小時。
交互作用:
可能會改變 imatinib 血漿濃度的藥物
具有抑制細胞色素 P450 同族酵素 CYP3A4 活性力的物質 (例如 ketoconazole、itraconazole、erythromycin 和 clarithromycin),會減少代謝作用而增加 imatinib 的血中濃度。
ketoconazole 係 一種 CYP3A4 的抑制劑,imatinib 與單次劑量的 ketoconazole 併用時,會明顯地提昇體內 imatinib 的量(imatinib 平均最高血中濃度增加 26%,
具有抑制細胞色素 P450 同族酵素 CYP3A4 活性力的物質 (例如 ketoconazole、itraconazole、erythromycin 和 clarithromycin),會減少代謝作用而增加 imatinib 的血中濃度。
ketoconazole 係 一種 CYP3A4 的抑制劑,imatinib 與單次劑量的 ketoconazole 併用時,會明顯地提昇體內 imatinib 的量(imatinib 平均最高血中濃度增加 26%,
禁忌:
對於本藥品主成份或任一賦形劑過敏者,禁止使用本藥品。
注意事項:
應告知病人在服用 imatinib 治療的過程可能會發生如頭昏,視線模糊或是嗜睡的不良反應。因此,應建議病人若需開車或操作機器應格外小心。
過量處理:
使用高於治療劑量的情形很有限,文獻中曾有自發通報關於 Imatinib 過量的個別案例,一般而言,這些藥物過量案例後來都得到緩解或是完全康復。一旦藥物過量的情形發生,應密切注意病人的狀況,並根據症狀給予適當治療。
藥品保存方式:
勿貯存於超過 30℃的溫度中,防潮,並須貯存於原來的包裝中。
給付規定:
9.22.Imatinib(如Glivec):(91/5/1、93/7/1、97/8/1、99/6/1、100/2/1、102/9/1、113/6/1)附表九之八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102/9/1)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imatinib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 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99/6/1)
8.1~7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藥品給付規定通則十二]
十二、藥物給付規定所列需檢附生物標記檢測結果報告者,其報告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
(二)使用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伴隨式診斷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
(三)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表列醫療機構之認證實驗室執行,且技術項目符合核定之分析標的。
限用於
1.治療正值急性轉化期(blast crisis)、加速期或經ALPHA-干擾素治療無效之慢性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患者使用。
2.用於治療初期診斷為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病人。
3.惡性胃腸道基質瘤(GIST):
(1)治療成年人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的惡性胃腸道基質瘤。
(2)作為成人胃腸道基質瘤完全切除後之術後輔助治療,符合下列一項條件可使用3年,須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0/2/1、102/9/1)
A.腫瘤大於10公分。
B.有絲分裂指數>10/50 HPF(high power field)。
C.腫瘤大於5公分且有絲分裂指數>5/50 HPF(high power field)。
D.腫瘤破裂。
4.治療初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且併用化療之成年人。(99/6/1)
5.未曾使用imatinib治療之成人復發性或難治性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ALL)之單一療法。(99/6/1)
6.下列適應症患者必須在第一線的藥物如hydroxyurea; corticosteroid等無效後,經事前審查核准才可使用,且每6個月需重新申請審查。(99/6/1)
(1)治療患有與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相關之骨髓發育不全症候群(MDS)/骨髓增生性疾病(MPD)之成人。
(2)治療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加症候群(HES)與/或慢性嗜伊紅性白血病(CEL)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成人患者,且存在器官侵犯証據者。
7.治療患有無法手術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且有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PDGFR)基因重組之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FSP)之成人患者。(99/6/1)
8.1~7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藥品給付規定通則十二]
十二、藥物給付規定所列需檢附生物標記檢測結果報告者,其報告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
(二)使用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伴隨式診斷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
(三)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之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表列醫療機構之認證實驗室執行,且技術項目符合核定之分析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