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metidine
1-cyano-2-methyl-3-[2-[(5-methyl-1H-imidazol-4-yl) methylsulfanyl]ethyl]guanidine
對某些病人,可能須要增加劑量,增加劑量的方式,應增加靜脈點滴300 毫克的次數,而每天靜脈點滴的總劑量應該不超過2.4 公克。也可以使用連續靜脈點滴,通常點滴的平均速率在24 小時期間不超過75 毫克/小時。在需要靜脈注射的情況下,以0.9%氯化鈉溶液(或其他適合的溶液),把300 毫克注射液稀釋成20 毫升溶液,以長於2 分鐘的速率緩慢地靜脈注射,每隔6-8 小時靜脈注射一次,這種給藥方式應避免使用在患有心臟血管疾病的患者。通常一天最大劑量,不宜超過2.4 公克。腎臟機能不全的患者應減少劑量。在一般麻醉中(包括剖腹產)建議使用之劑量是300 毫克注射給與(肌肉注射較佳),大約於施用麻醉劑一小時後投藥,且若有需要則每4 小時繼續投與300mg,手術前晚給cimetidine 更可減少胃液量和酸度。
本劑之吸收不因食物或共服制酸劑而減少。
如果每分鐘Creatinine Clearance 0-15ml,則每日二次,每次投與200 毫克;15-30ml 則每日三次,每次200 毫克;30-50ml則每日四次,每次200 毫克;每分鐘大於50ml,則給與正常劑量。循環中Cimetidine 濃度會因血液透析而降低,因此本品須於透析最後階段給藥。
2. 直接以靜脈快速注射,曾有心律不整和低血壓狀況發生。
3. 胃潰瘍患者使用本劑治療時,必須先去除惡性潰瘍之可能,因本
劑亦會減輕惡性胃潰瘍症狀,如此可能會延誤早期診斷治療時機。
可施用催吐和(或)灌洗法施救。能配以症狀療法和支持療法更佳。
7.1 消化性潰瘍用藥:
1.藥品種類:
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
各廠牌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之口服製劑與針劑。
2.使用規定:(106/12/1)
(1)使用於治療活動性(active)或癒合中(healing)之消化性潰瘍及逆流性食道炎。(92/10/1)
(2)瘢痕期(scar stage)之消化性潰瘍復發預防,其劑量依照醫理減量使用。
(3)消化性潰瘍及逆流性食道炎符合洛杉磯食道炎分級表(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備註)Grade A或Grade B者,欲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其使用期間以四個月為限,申報費用時需檢附四個月內有效之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報告,其針劑限使用於消化道出血不能口服之病人急性期替代療法。(92/10/1)
(4)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診斷為重度逆流性食道炎,且符合洛杉磯食道炎分級表(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備註)Grade C或Grade D者,得經消化系專科醫師之確認後可長期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一年。另外,下列病患得比照辦理:(92/10/1)
Ⅰ.胃切除手術縫接處產生之潰瘍。
Ⅱ.經消化系專科醫師重覆多次(三次以上)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確認屬難治癒性之潰瘍。經診斷確定為Zollinger-Ellision症候群之病患,得長期使用氫離子幫浦阻斷劑而不受一年之限制。
(5)需使用NSAIDs而曾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或X光攝影證實有過潰瘍,得於使用NSAIDs期間內,經消化系專科醫師之確認後可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92/10/1)
(6)對於症狀擬似逆流性食道炎之患者,但其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無異常,若欲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則需檢附其他相關檢查(如24小時pH監測)的結果。(92/10/1)
(7)消化性潰瘍穿孔病人經手術證實者,且所施手術僅為單純縫合,未作胃酸抑制相關手術者,可檢附手術記錄或病理檢驗報告,申請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但以四個月內為限,如需繼續使用,仍請檢附胃鏡檢查或上腸胃道X光檢查四個月內有效報告影本。(92/10/1)
(8)嚴重外傷、大手術、腦手術、嚴重燙傷、休克、嚴重胰臟炎及急性腦中風者為預防壓力性潰瘍,得使用消化性潰瘍藥品。此類藥物之針劑限使用於不能口服之前述病患短期替代療法。
(9)消化性潰瘍病患得進行初次幽門螺旋桿菌消除治療,使用時需檢附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報告並註明初次治療。(92/10/1)
(10)幽門螺旋桿菌之消除治療療程以二週為原則,特殊病例需延長治療或再次治療,需檢附相關檢驗報告說明理由。
(11)下列病患若因長期服用NSAIDs而需使用前列腺素劑(如misoprostol),得免附胃鏡報告:(99/7/1)
Ⅰ紅斑性狼瘡。
Ⅱ五十歲以上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僵直性脊椎炎之病患。
(12)經消化系專科醫師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並經病理切片確診為Barrett’s esophagus之病患,可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一年,一年內至少須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追蹤一次。(101/1/1)
(13)腦性麻痺、先天性心臟病、消化道畸形及其他有施行胃鏡檢查困難之兒科病患有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潰瘍、逆流性食道炎者,可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六個月。上述病人若經上消化道X光攝影或經食道酸鹼度測定為重度逆流者,得經兒科消化醫學次專科醫師確認後長期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一年。(106/12/1)
備註:
1. 醫療院所使用單價新台幣四元(含)以下之消化性潰瘍用藥時,得由醫師視病情決定是否需要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9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