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品查詢
外觀圖示:
外觀描述:
藍色,略橢圓形錠劑,上印有"A-007"及 "5"字樣,9mm。
醫令代碼:
20973
商品名:
ABILIFY (口服) 5MG
中文名:
大塚安立復錠
學名:
Aripiprazole
劑型:
TAB
孕婦用藥分級:
C 級
健保碼:
BC24046100
藥品許可證:
衛署藥輸字第024046號
仿單下載: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結構式 :
Aripiprazole
7-{4-[4-(2,3-Dichlorophenyl)piperazin-1-yl]butoxy}-3,4-dihydroquinolin-2(1H)-one
UpToDate:
藥理作用 :
Aripiprazole對於多巴胺D2、D3、血清素5-HT
適應症:
1. 成人和青少年(13至17歲)的思覺失調症。。
2. 成人和兒童(10至17歲)的雙極性疾患之躁症發作及混合型發作,可單獨使用或做為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
3. 第一型雙極性疾患維持治療之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
4. 重鬱症之輔助治療。
5. 兒童(6至17歲)的自閉性疾患伴隨之急躁易怒。
6. 妥瑞氏症。
2. 成人和兒童(10至17歲)的雙極性疾患之躁症發作及混合型發作,可單獨使用或做為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
3. 第一型雙極性疾患維持治療之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
4. 重鬱症之輔助治療。
5. 兒童(6至17歲)的自閉性疾患伴隨之急躁易怒。
6. 妥瑞氏症。
用法用量:
思覺失調症
成人
OTSUKA ABILIFY的建議起始劑量與目標劑量為每日10或15毫克,一日一次,不須考慮飲食因素。
青少年
OTSUKA ABILIFY的建議目標劑量為10毫克/日。
雙極性疾患
成人
單一藥物療法的建議起始劑量為15毫克/日,一日一次,而做為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10-15毫克/日。不須考慮飲食因素。
兒童病患
做為10至17歲兒童單一藥物治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2毫克/日,於2天候調整為5毫克/日,再於另外2天之後調整至10毫克/日目標劑量。
重鬱症之輔助治療
成人
使用OTSUKA ABILIFY做為已使用抗憂鬱劑治療之患者的輔助治療用藥時,建議起始劑量為2毫克/日至5毫克/日。
自閉性疾患伴隨之急躁易怒
兒童病患
OTSUKA ABILIFY的起始劑量為每日劑量為2毫克,如果需要,每日劑量增加至5毫克,接著再增加至10毫克/日或15毫克/日。
妥瑞氏症
建議劑量範圍為5毫克/日至20毫克/日。
成人
OTSUKA ABILIFY的建議起始劑量與目標劑量為每日10或15毫克,一日一次,不須考慮飲食因素。
青少年
OTSUKA ABILIFY的建議目標劑量為10毫克/日。
雙極性疾患
成人
單一藥物療法的建議起始劑量為15毫克/日,一日一次,而做為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10-15毫克/日。不須考慮飲食因素。
兒童病患
做為10至17歲兒童單一藥物治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2毫克/日,於2天候調整為5毫克/日,再於另外2天之後調整至10毫克/日目標劑量。
重鬱症之輔助治療
成人
使用OTSUKA ABILIFY做為已使用抗憂鬱劑治療之患者的輔助治療用藥時,建議起始劑量為2毫克/日至5毫克/日。
自閉性疾患伴隨之急躁易怒
兒童病患
OTSUKA ABILIFY的起始劑量為每日劑量為2毫克,如果需要,每日劑量增加至5毫克,接著再增加至10毫克/日或15毫克/日。
妥瑞氏症
建議劑量範圍為5毫克/日至20毫克/日。
副作用:
噁心、嘔吐、便秘、頭痛、暈眩、靜坐不能、焦慮、失眠。
藥物動力學:
吸收
分布
代謝和排泄
禁忌:
已知對OTSUKA ABILIFY過敏者。反應範圍包含搔癢/蕁麻疹至過敏性反應。
警語:
本品並未被核准用於治療兒童憂鬱症患者。
過量處理:
目前尚沒有治療aripiprazole服用過量的任何特別資訊。應該為用藥過量病患進行心電圖檢查,如果呈現QTC區間延長,要立即實施心臟監測。否則,用藥過量的處理應該以支持性治療為主,保持呼吸道暢通,肺臟氧合與換氣功能正常,與症狀治療。密切的醫療照護和監測應持續至病患康復為止。
活性碳-發生OTSUKA ABILIFY用藥過量時,及早服用活性碳,可能有助於防止aripiprazole吸收。
活性碳-發生OTSUKA ABILIFY用藥過量時,及早服用活性碳,可能有助於防止aripiprazole吸收。
藥品保存方式:
室溫(25度C以下)儲存
給付規定:
1.2.2.2.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簡稱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如aripiprazole):(91/9/1、92/1/1、92/7/1、94/1/1、95/10/1、97/5/1、99 /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 /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10/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稱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表之分數。
(3)日劑量超過下列治療劑量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95/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 /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10/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稱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表之分數。
(3)日劑量超過下列治療劑量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95/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