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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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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描述:
藍色,略橢圓形錠劑,上印有"A-007"及 "5"字樣,9mm。

醫令代碼:
20973

商品名:
ABILIFY (口服) 5MG

中文名:
大塚安立復錠

學名:
Aripiprazole

劑型:
TAB

孕婦用藥分級:
C 級

健保碼:
BC24046100

藥品許可證:
衛署藥輸字第024046號

仿單下載:

用藥指導單張:

ATC7藥理類別:

結構式 :
Aripiprazole lauroxil.svg
Aripiprazole
7-{4-[4-(2,3-Dichlorophenyl)piperazin-1-yl]butoxy}-3,4-dihydroquinolin-2(1H)-one

UpToDate:

藥理作用 :

Aripiprazole對於多巴胺D2、D3、血清素5-HT1A、5-HT2A,aripiprazole表現出高親合力(Ki值分別為0.34、0.8、1.7、和3.4 n M);對於多巴胺D4、血清素5-HT2c、5-HT7、α1-腎上腺素性接受體,組織胺H1接受體和血清素再吸收部位則呈現中等親合力(Ki值分別為44、15、39、57、61和98 nM)。Aripiprazole對於膽鹼素毒蕈素性接受體沒有很好的親合力(IC50>1000nM)。Aripiprazole的功能是作為多巴胺D2和血清素5-HT1A接受體的部分促動作用劑;也是血清素5-HT2A接受體的拮抗劑。


適應症:
1. 成人和青少年(13至17歲)的思覺失調症。。
2. 成人和兒童(10至17歲)的雙極性疾患之躁症發作及混合型發作,可單獨使用或做為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
3. 第一型雙極性疾患維持治療之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
4. 重鬱症之輔助治療。
5. 兒童(6至17歲)的自閉性疾患伴隨之急躁易怒。
6. 妥瑞氏症。

用法用量:
思覺失調症
成人
OTSUKA ABILIFY的建議起始劑量與目標劑量為每日10或15毫克,一日一次,不須考慮飲食因素。
青少年
OTSUKA ABILIFY的建議目標劑量為10毫克/日。
雙極性疾患
成人
單一藥物療法的建議起始劑量為15毫克/日,一日一次,而做為鋰鹽或valproate的輔助治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10-15毫克/日。不須考慮飲食因素。
兒童病患
做為10至17歲兒童單一藥物治療的建議起始劑量為2毫克/日,於2天候調整為5毫克/日,再於另外2天之後調整至10毫克/日目標劑量。
重鬱症之輔助治療
成人

使用OTSUKA ABILIFY做為已使用抗憂鬱劑治療之患者的輔助治療用藥時,建議起始劑量為2毫克/日至5毫克/日。
自閉性疾患伴隨之急躁易怒
兒童病患

OTSUKA ABILIFY的起始劑量為每日劑量為2毫克,如果需要,每日劑量增加至5毫克,接著再增加至10毫克/日或15毫克/日。
妥瑞氏症
建議劑量範圍為5毫克/日至20毫克/日。

副作用:
噁心、嘔吐、便秘、頭痛、暈眩、靜坐不能、焦慮、失眠。

藥物動力學:

吸收

錠劑:aripiprazole容易吸收,3-5小時內可以達到血漿中藥物濃度高峰,其錠劑配方的絕對生物可用率為87%。

分布

經由靜脈注射投藥的aripiprazole之穩定狀態分佈體積很高(404公升或4.9公升/公斤),顯示廣泛的血管外分布量。在達到具療效濃度時,aripiprazole和其主要代謝物,與血清蛋白的結合率超過99%,其中主要是跟白蛋白結合。

代謝和排泄

Aripiprazole的代謝主要是經由三種生物轉化途徑:去氫作用、羥化作用,和N-去烷化作用。

禁忌:
已知對OTSUKA ABILIFY過敏者。反應範圍包含搔癢/蕁麻疹至過敏性反應。

警語:
本品並未被核准用於治療兒童憂鬱症患者。

過量處理:
目前尚沒有治療aripiprazole服用過量的任何特別資訊。應該為用藥過量病患進行心電圖檢查,如果呈現QTC區間延長,要立即實施心臟監測。否則,用藥過量的處理應該以支持性治療為主,保持呼吸道暢通,肺臟氧合與換氣功能正常,與症狀治療。密切的醫療照護和監測應持續至病患康復為止。
活性碳-發生OTSUKA ABILIFY用藥過量時,及早服用活性碳,可能有助於防止aripiprazole吸收。

藥品保存方式:
室溫(25度C以下)儲存

給付規定:
1.2.2.2.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簡稱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如aripiprazole):(91/9/1、92/1/1、92/7/1、94/1/1、95/10/1、97/5/1、99 /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 /10/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10/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稱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表之分數。
(3)日劑量超過下列治療劑量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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