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守則
一、尊重自主(autonomy)
專業人員必須尊重病人有「選擇、決定」醫療照護方式的權利。對缺乏自主能力的病人(兒童、精神病患等)要提供保障:
(一)不隱瞞病情及診斷。
(二)守密。
(三)知情、同意—充分告知並獲同意。
二、不傷害(nonmaleficence)
專業人員應以勝任的能力(知識、技術)謹慎地執業以達「適當的照顧標準」:
(一)避免作超出自己能力範圍之外的醫療。
(二)避免病人「受傷害」。
(三)注意專業人員的人格問題、詐騙行為。
三、行善(beneficence)
行善、利他、造福病人。
四、公平正義(justice)
相對衝突下提供合乎道德的解決方法(負擔、利益、資源的公平分配):
(一)公平地「分配」不足的資源。
(二)尊重人的「權利」。
(三)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
一、貢獻我的一生為求人濟世而努力。
二、尊敬和感謝指導我的師長。
三、盡我一切的力量尊重生,妥善加以維護,並以獨立自由良知與尊嚴之態度執行我的救人聖職。
四、持續不斷追求醫學之進步與社會通識之知識與人文素養,使我的學識不陷入偏僻之弊。
五、最先考慮病人之利益,不允許任何對病人不利的事情干預我的職務。
六、不違背病人之信託,不洩漏病人之秘密。
七、不接受任何在醫療上不當之報酬。
八、不做不能勝任之醫療行為,不爭奪病人就醫,不避忌共同會診,使病人有選擇醫師之自由權。
九、對同仁有禮貌,互敬互信,協力維護醫師之社會地位。
十、力行本院的宗旨、任務與目標(願景)。



